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開發區設立的派出機構應當配合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統壹管理,依法行使職權。第九條開發區管委會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設立必要的職能機構。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循誠信、高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開展工作,提供優質服務。第十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負責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在開發區的貫徹實施,制定開發區發展的各項管理規定,依法制定鼓勵投資、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的政策措施;
(二)根據蘭州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開發區的發展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審批開發區的投資項目,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依法處理開發區的涉外事務;
(四)負責開發區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
(五)負責開發區的招商引資,高新技術和先進技術項目及企業的申報和審核;
(六)組織開發區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七)負責開發區科技、勞動、安監、人事、環保、統計等工作;
(八)指導和協調開發區工商、稅務、質監等部門的派出機構的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十壹條開發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實行政務公開,公開履行職責的依據、審批項目、收費項目、辦事程序、辦理時限和服務信息。第十二條開發區管理範圍的擴大或者區位的調整,應當按照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規定報批。第十三條開發區的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應按批準的開發計劃和土地用途有計劃地組織實施。第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開發區的土地供應計劃。
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開發區可分批按用地形式單獨組織審批,並依法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第十五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經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開發區土地的儲備和出讓,土地出讓收益應主要用於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第十六條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履行對開發區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職責,依法辦理建設審批。第十七條開發區開發建設征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和安置工作,由開發區管委會會同市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八條鼓勵境內外組織或個人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企業、事業,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開展各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活動。
鼓勵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和留學回國人員在開發區創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