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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生產生活安全,改善城市照明環境,促進節能,根據《蘭州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蘭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市城市照明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服務民生、經濟安全、節能和美化環境的原則,嚴格控制公共設施和大型建築裝飾景觀照明的規模和能耗。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建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其所屬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主城區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相關管理工作。

紅古區、永登縣、榆中縣、臯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住建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市、區(縣)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水務、林業、文化旅遊、大數據等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照明相關工作。第五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應按規定納入城市建設基金計劃。

政府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運營和維護城市照明設施。第六條本市鼓勵在城市照明建設、運行和維護中采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光源,及時淘汰高能耗、低效照明產品,推進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高能耗、低效照明設施的改造給予資金支持。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照明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投訴和舉報。

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自收到投訴或者舉報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處理並反饋意見;屬於其他部門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八條市住建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林業、文化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城市照明專項規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根據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的需要,提出城市照明亮度、能耗等量化指標;

(二)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結合本市自然風貌、人文歷史、地域特色和交通安全要求,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功能區劃,提出不同區域的亮化效果要求;

(3)劃定景觀照明設施的重點區域。

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第九條住建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組織制定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下列區域應當配備功能照明設施:

(壹)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地下通道、人行天橋和人行通道;

(二)居住區、車站、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名勝古跡、公共停車場;

(三)其他非功能性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公共場所。第十壹條下列重點區域,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的要求,設置城市景觀照明:

(壹)黃河景觀帶、建築立面和兩岸山體;

(2)城市標誌性建(構)築物;

(三)城市重要的交通門戶;

(四)其他需要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的區域。第十二條城市照明設施與主體工程配套建設的,由主體工程的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增設城市照明設施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建設。

除前款規定外,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增設城市照明設施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由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第十三條城市照明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及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

(二)符合城市照明亮度、發光強度等光汙染和節能控制的要求,不影響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並與城市空間環境相協調,符合城市的歷史文化風貌;

(三)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影響公共安全或附屬建(構)築物的安全;

(4)城市照明燈具的形狀和照明效果不得與道路交通、軌道交通、航空、航運、鐵路等專用信號燈相同或相似。,控制使用異形燈、燈桿、多頭多光源燈;

(五)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統應具備安全、可靠、可擴展和升級、兼容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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