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區範圍為:東起城關桑園峽,西至西固西柳溝,南至南濱河路紅線,北至北濱河路紅線。
大型風景名勝區範圍如有變更,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四條重點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統壹管理、服務公眾、永續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重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協調機制,及時解決重點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將大景區保護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大景區保護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風景名勝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協助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大景區管理機構負責大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統壹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風景名勝、園林綠化、城市管理、土地規劃、資源開發和生態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按照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大型風景名勝區規劃;
(三)參與風景區內經營性項目的選址和建設方案;
(四)負責風景區內公園、園林綠化、綠地、林地、濕地和環境衛生的保護和管理;
(五)負責景區內文化旅遊、服務、景觀等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六)負責風景區自然生態資源和文化旅遊資源的整體開發和管理,監督管理風景區的旅遊市場開發、宣傳和招商活動;
(七)建立大景區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宣傳與大景區保護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具體措施,發布大景區重要活動信息;
(八)查處大型風景名勝區內違法建設、破壞設施、占用綠地、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等違法行為,接受公眾對大型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的咨詢服務、意見和建議,舉報投訴;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市發展改革、民族宗教事務、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林業、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大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公共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破壞風景名勝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公共設施的行為。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重點風景名勝區規劃是重點風景名勝區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
大景區規劃內容包括景區的範圍、性質、保護目標、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功能結構、空間布局和遊客容量等。第十條重點風景名勝區規劃由重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水務、交通、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在征求黃河水利委員會和社會公眾意見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規劃,制定風景名勝區旅遊開發、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計劃。第十壹條重大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符合國家和地方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保護、河道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符合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國家黃河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城市綠化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旅遊發展規劃等。;
(三)協調人文與自然、保護與建設、歷史與發展、部分與整體的關系,切實保護好大景區的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歷史風貌和生態環境;
(四)統籌考慮旅遊業發展和市民生活、文化娛樂、休閑健身的綜合需求,合理確定基礎設施、文化旅遊設施、服務設施、景觀設施的規模、布局和選址,明確規劃設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