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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問責權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負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

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是嚴重違反公共責任的行為。對於這種行為,必須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

首先,問責濫用是指在問責過程中濫用職權、超越職權範圍或違反法定程序,對他人進行不當問責。這種行為可能導致被問責人的權益受損,損害公正公平的社會環境。對濫用問責的直接責任人,要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以維護問責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其次,問責工作中的嚴重不負責任行為主要表現為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拖延時間等。這種行為不僅會導致問責工作形同虛設,還會給相關單位和個人帶來不良影響,甚至引發社會不滿和信任危機。對於這種行為,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確保問責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在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同時,不能忽視領導責任。領導在問責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其決策和指示往往直接影響問責工作的方向和效果。領導在問責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行為的,要依法追究其領導責任,以起到警示和震懾作用。

綜上所述:在造成惡劣影響的問責工作中濫用問責權或嚴重不負責任,是嚴重違反公共責任的行為,必須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嚴格問責可以維護問責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維護相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65條規定: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泄露有關調查工作的信息,且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規定處置線索的;

(四)違反安全事故處理規定,或者在安全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處置不當的;

(五)違反規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六)違反規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未按照規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中國* * *產黨問責條例》

第7條規定: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黨組織軟弱渙散、工作嚴重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追究責任:

(壹)黨的領導弱化,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得不到有效貫徹落實,在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領導不力,或者處理本部門、本單位重大問題出現重大失誤,致使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

(二)黨的建設缺失,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完善,黨組織軟弱渙散,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實不到位,作風建設流於形式,幹部選拔任用問題突出,黨內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

(三)全面從嚴治黨不到位,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不嚴軟,人本主義盛行,黨內和諧,不負責任,黨內監督不力。發現問題不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理、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未能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導致違紀違規問題頻發,特別是在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方面失職瀆職。轄區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夥夥問題嚴重,造成不良影響;

(五)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紮實,轄區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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