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績效管理,是指根據本行政區域發展目標和績效責任單位及個人履行的職責,設定績效目標,實施日常監管,對目標完成情況和實際效果進行績效考核,實現績效持續改進的全過程管理。第三條績效管理應當堅持著眼大局、突出重點、註重績效、鼓勵創新、科學規範、公開公正、綜合評判、獎優罰劣的原則。第四條市和區、縣績效管理委員會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管理工作,研究解決績效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績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管理工作。
縣級績效管理機構在業務上接受市級績效管理機構的指導。第五條市績效管理委員會可以指定相關主管部門作為專項績效管理考核部門,負責專項績效管理考核。第六條績效管理應當運用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績效管理全過程的信息系統,實現信息集成、動態更新和公眾共享。第七條績效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八條市縣人大常委會每年4月底前聽取本行政區域年度績效管理工作報告。第二章績效目標第九條績效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本單位主要職責,制定年度績效目標。年度績效目標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年度目標和主要指標完成情況;
(二)承擔的主要職責和任務;
(三)完成目標任務的方法、措施和進度;
(四)財政預算安排;
(五)其他與績效管理相關的事項。第十條年度績效目標,涉及經濟社會發展重大事項或者專業性事項的,績效責任單位應當事先組織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第十壹條績效責任單位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幕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績效管理機構報告年度績效目標。
績效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計劃和市政府工作報告的要求進行審計;認為年度績效目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績效責任單位職責的,應當向其反饋,由績效責任單位進行修改;涉及重大問題的,可以組織專題論證。
年度績效目標由績效管理機構報績效管理委員會批準,並依法統壹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因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政策調整、機構調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確需調整績效考核目標的,績效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將調整內容報績效管理機構審核。
需要調整的內容涉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目標的,由績效責任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依法應當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由人民政府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新的重點任務需要納入績效管理的,績效管理機構可以調整相關單位的年度績效目標。
調整後的年度績效目標由績效管理機構報績效管理委員會批準,並依法向社會公布。第三章過程管理第十三條績效責任單位應當根據審計後的年度績效目標實施績效管理,定期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的制約因素並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內部責任制和獎懲機制,促進年度績效目標的實現。
績效責任單位應當按要求向績效管理機構提交反映其年度績效目標進展情況和存在問題的績效信息,並對所提供績效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第十四條年度績效目標進展情況應當由績效管理機構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第十五條績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績效監控制度,對績效責任單位年度績效目標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日常監控,督促績效責任單位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發現目標推進不到位、進度嚴重滯後的,績效管理機構將向績效責任單位發出績效督導通知書,對目標落實和職責履行情況進行預警,督促其按時完成績效目標。履約責任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說明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反饋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