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後,企業必須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
法律客觀性:
《勞動法》和原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規定,勞動者為企業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對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含義,原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幹條款的解釋》(勞辦發[1994]289號)解釋為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但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條件下的津貼、社會保險和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對於應排除在最低工資構成之外的收入項目,原勞動部發布了《關於企業最低工資的規定》(勞部發[1993]333號)和《關於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勞部發[1994]409號),明確規定以下收入不納入最低工資構成:65433。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3、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職工保險待遇;4.雇主通過補貼食物和住房支付給工人的非貨幣收入。上述收入項目或者是對勞動者過度勞動的補償,或者是勞動報酬的延期支付,或者客觀上難以衡量,因此被排除在最低工資的構成之外。上述規定明確說明了最低工資的含義及其收入項目的構成。最低工資規定第壹條為了維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根據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在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時,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監督本規定的執行,發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第五條最低工資標準壹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適用於全職員工,小時最低工資適用於非全職員工。第六條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當參考當地職工及其贍養人口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在已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適當考慮非全日制職工與全日制職工在工作穩定性、工作條件、勞動強度、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差異。月最低工資和小時最低工資的具體計算方法見附件。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制定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第八條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制定,提出方案報勞動保障部。方案內容包括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的依據、適用範圍、制定標準及說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收到建議方案後,應當征求中華全國總工會和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的意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可以對該計劃提出修改意見。收到方案後14天內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同意。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於批準後7日內在當地政府公報和至少壹種區域性報紙上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後10日內將最低工資標準報勞動保障部。第十條最低工資標準頒布實施後,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相關因素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調整。最低工資每兩年至少調整壹次。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在發布後10日內向本單位全體職工公示最低工資標準。第十二條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扣除下列項目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職工福利等。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因自身原因未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壹條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可責令其按照所欠工資的0至5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十四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04年3月起施行。1993 165438+原勞動部10月24日發布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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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醫藥大學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第壹章?通則
規則壹。為保證北京中醫藥大學順利招生,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