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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病假期限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勞動部關於印發《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及相關文件1、《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1994年12月1日第壹條為保障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接受治療、休息且不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第四條醫療期為三個月的,計算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六個月的,計算十二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九個月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二個月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八個月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並患有醫生或者醫療機構認定的難治性疾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參照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對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認定為壹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並患有醫生或者醫療機構認定的難治性疾病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參照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對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認定為壹級至四級的,退出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第八條對醫療期滿仍未痊愈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勞動部關於執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1995 2005年5月23日勞動部發布第102號。(1995)236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1994 65438。在我部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以下簡稱《醫療期規定》)後,壹些企業和地方勞動部門反映,《醫療期規定》中的醫療期最長為24個月,時間太短,限制比較死,實際執行中需要遇到壹定困難。經研究,現就執行《醫療期規定》提出以下意見:1。醫療期的計算是1。醫療期的計算應從病假的第壹天開始,累計計算。例如: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員工,從1995年3月5日起第壹次請病假,則員工的醫療期確定為3月5日至9月5日,在此期間累計請三個月病假視為醫療期屆滿。其他等等。2.病假期間,公休日、節假日和法定節假日都包括在內。二、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如果部分員工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24個月內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部門批準,醫療期可適當延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執行醫療期規定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細則,並報部備案。3.勞動部辦公廳關於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若幹問題的批復廣州市勞動局《關於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若幹問題的請示》(穗勞〔1996〕077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1 .員工臨近勞動合同期滿患病,累計醫療期未滿,但勞動合同期已滿。醫療期內醫療終結的,可以在醫療終結之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如果不需要停工休息治療,只要合同到期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職工的勞動合同期滿,經醫學診斷,疑似患絕癥,但不能立即確診而需要進行調查,並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療的,可按第壹種情況處理;不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療的,不適用醫療期的有關規定。醫療期已滿且不能確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於部分被確認患有特殊疾病的職工,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三、患病職工在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對患重病或絕癥的職工,用人單位可適當增加醫療補助。由於就醫制度試行期短,需要進壹步完善。請在實踐中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行總結和完善。

法律客觀性:

病假,員工每月或每年可以帶薪休病假的天數或小時數。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病假的?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病假,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病假規定相關知識:根據勞動部《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根據其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經歷和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醫療期。五年以上是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為九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是24個月。根據勞動部《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六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勞動法關於病假工資的規定: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滿。3.休長病假的員工,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以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為前提,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夥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5.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每滿壹年由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於那些患有嚴重疾病和絕癥的人,醫療補貼也應該增加。重疾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50%,絕癥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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