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是否規定不允許兼職?
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可以從事非全日制工作。全職就業,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可以兼職。所以要看勞動合同的條款。有的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勞動者不能兼職,有的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也不能兼職。
根據規定,全日制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必須包括在內。
1、勞動合同應當約定期限,主要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壹定工作為期限三種形式。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工作內容。工作內容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安排的工作,包括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的工種或崗位、生產中應達到的質量和數量指標。
3.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作中提供的客觀環境和勞動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勞動保護措施、女職工和未成年人保護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以及身體休假等。
4.勞動報酬。主要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繳費時間。勞動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工資標準或計算方法,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
5.勞動紀律。主要包括企業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內容及其實施程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其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其他補救措施。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2.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有哪些?
在勞動合同中,除了法定條款,還有意向性條款。是否需要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法定條款以外的事項,可以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決定。包括但不限於試用期、商業秘密保護條款、服務期條款、特殊待遇條款等。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即用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並為用人單位所實用和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根據《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幹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相關條款時,可以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者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壹定期限(不超過六個月)內,約定調整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的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以約定,掌握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在壹定期限(不超過三年)內,不得被其他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並有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聘用,也不得自行與原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壹定的經濟補償。”這份通知是規範目前國內頗具爭議的“保密期限”問題的明確法律依據。
所以,如果勞動者想在外兼職,要註意兼職不能和對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簽訂必須意味著勞動者屬於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壹旦簽訂,雙方都受到法律的約束和限制。往往如果是全職,壹般不要求勞動者做其他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