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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關系的客觀主體是指

“勞動行為”作為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

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報告將我國長期流行的“勞動力市場”壹詞更名為“勞動力市場”。這不僅僅是簡單的換個稱呼。本文試圖從新的視角重新認識我國學術界關於勞動法律關系客體的理論,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勞動”的觀點。

壹個

對於勞動法律關系中是否存在客體,我國勞動法學界最初持否定態度,認為沒有必要提及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愛心編輯主編的原教材《勞動法》在“勞動法律關系構成要件”壹節中只介紹了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內容,並未涉及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註:見關懷編輯:《勞動法》,人民出版社,1987,第116頁。)追根溯源,被引入前蘇聯的教科書。(註:參見[蘇]亞歷山德羅夫:《蘇聯勞動法教程》,李、康寶田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5,第5頁。)

最初的“統壹教科書”所持的觀點,在以後受到了許多學者的批評。這種批評在1997年召開的全國勞動法學會年會上繼續。侯文學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法律關系客體新探》壹文中指出,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什麽?在勞動法的研究中,曾經有壹個令人困惑的現象:即在勞動法教材中,壹般只講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內容,而對客體問題卻只字未提。原因是整個法學界對法律關系的對象沒有統壹的認識,勞動法界也未必能說清楚。但是,大多數同誌認為,既然普遍承認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勞動法律關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就應該研究它,解釋它。否則,勞動法律關系理論將是不完整的。

這種批評顯然有壹個理論前提:法律關系的“三要素”理論是所有部門的共同法條。某個部門法的法律關系沒有“客體”,該部門法的法律關系理論是不完整的。依筆者之見,用“三要素”理論解釋壹切法律關系,值得商榷。

法律關系理論最早產生於西方民法,後來在前蘇聯法理學中得到發展,並引申為法律關系的“三要素”理論。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中外法學界長期爭論的問題。以下是兩種對立的觀點。

第壹種觀點認為,各種法律關系無壹例外都有“三要素”,即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中國學者基本接受了這壹觀點。

張文顯認為,從語義上來說,“客體”是相對於“主體”而言的,是指主體的意誌和行為所指向的、具有影響和作用的客觀對象。它是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之間的中介。任何壹種關系都需要中介,關系通過中介發生,通過中介形成。根據這壹觀點,法律關系的具體對象是無限多樣的,可以抽象為七類:(1)國家權力,(2)人、人格,(3)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4)法人,(5)物,(6)精神產品(包括知識產品和道德產品)。這七類對象還可以進壹步抽象為“利益”或“利益載體”等更壹般的概念。由此可以說,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壹定的利益。(註:參見張文顯:《法學基本範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第175 ~ 179頁。)

在人身法律關系的客體上,中國民法學者形成了以“三要件”說為基礎的“主體說”。法律評論,第6期,1986。)《精神利益論》,(註:見李征:《關於人身權概念的思考》,《法學研究》第2期,1990。)《無形利益論》(註:參見王黎明主編:《人格權法新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第23頁。)三個觀點。從這些觀點可以看出,為了尋找人身法律關系的客體,民法學者突破了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物質、行為和無形財富的觀點,將“身體”和“利益”引入客體的範疇。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是每壹種法律關系都有客體,只有與物相關的權利義務才有客體問題。

周宜林、等人對“三要素說”進行了尖銳的批判:“所謂法律關系三要素說是杜撰的。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本不是由三個缺壹不可的要素構成的。所謂法律關系客體,是從財產法律關系研究中衍生出來的壹個不尋常的概念。所有的困惑都來自這種毫無根據的延伸。”他們認為,在財產法律關系中,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關於某種財產的,如所有權關系。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人們對財產的占有、使用和處分以及相應的對他人的限制行為構成了法律關系的內容。對於這樣的關系,提出客體問題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因為財產本身的性質在現實經濟關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例如,消費品的所有權和不動產的所有權在自由處置方面受到完全不同的限制。前者限制少,後者限制多。可見物的性質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權利和義務的實質。只有與物相關的權利義務才有客體的問題。在財產法律關系中,人發生在壹定的財產上,財產是法律關系的客體。但這樣的結構並不具有普遍意義。(註:參見周以林等:《經濟法概論》,未來出版社,1995,第239-245頁。)

筆者認為,不加限制地將“三要素”理論推廣到所有法律關系,斷言所有法律關系都包含客觀要素,是不妥當的。這樣壹來,法律關系客體的外延是全面的、廣泛的,但內涵卻失去了任何規定性。這種法理對我國立法沒有指導意義。

法律關系是法律從靜態向動態、從宏觀向微觀轉化的重要環節。它是特定主體之間根據法律進行的非常具體的聯系。法律關系的客體也應該是法律關系主體能夠直接支配的東西,不能太過神秘。對於壹些法律關系,比如壹些行政法律關系,法律只需要明確行政機關的行政責任和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需要確定壹個所謂的客體。

人身法律關系的客體概括為“無形利益”和“精神利益”。按照這種思路,財產法律關系的客體也可以描述為“物質利益”和“有形利益”,壹切客體都可以歸於利益。法律關系歸根結底總是壹種利益關系。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各種利益的人格化,法律關系的內容是主體利益的規範化,權利是法律所保障的利益。可以說利益是基本內容,法律關系相對來說是表面內容。把基本內容直接引入表象的層面,是壹種理論上的混亂。

但據此認為“只有與物相關的權利義務才有客體問題”的觀點就矯枉過正了。它忽略了法律關系的復雜性。判斷法律關系是否有客體有兩個標準:壹是法律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客觀上是否有同壹客體;二是這種對象化是否會反作用於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從而對法律關系的內容產生實質性影響。只要這兩個條件同時滿足,就需要獨立關註對象。另壹方面,不需要給它附加壹個對象。

就勞動法律關系而言,勞動力是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同壹客體。顯然,不同類型的勞動力直接影響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實質。比如有勞動能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腦力勞動能力和體力勞動能力是完全不同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也是不同的。勞動法律關系與其他財產法律關系的重要區別還在於客體的不同。因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雖然“三要素”理論在法律關系的研究中未必具有普遍意義,但勞動法律關系仍應由“三要素”構成。理解這壹點,對於正確理解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具有重要意義。

在“三要素”理論的基礎上,我國大多數從事勞動法研究的同誌為勞動法律關系尋找“對象”,形成三種觀點。

第壹種觀點認為勞動法律關系具有多樣性的特征,可以稱之為“多樣性論”。在較早的著作中,有學者將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概括為:(1)實現勞動過程的勞動行為,如實施勞動的行為;(2)其他與勞動行為有關的行為,如民主管理行為;(3)物,在勞保福利和集體福利事業方面,對象是金錢、療養院、托兒所等設施;(4)人,如員工調動,是指員工作為調入方和調出方權利義務的對象。這種觀點包含了壹些不屬於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錯誤顯而易見。比如調入方和調出方是兩個用人單位之間的社會關系,不是勞動法律關系。隨意擴大勞動法律關系的範圍,會使勞動法律關系失去特色,難以深入研究。

“多樣性論”的觀點在後來的討論中逐漸演變成壹種模糊的討論。有的著作只是重復民法教科書上的表述,籠統地指出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無形財富和行為。(註:參見施坦靜:《勞動法》,經濟科學出版社,1990,第78頁。這種觀點忽略了勞動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的區別。民事法律關系是壹類概念的總稱。現實生活中,沒有壹般的民事法律關系,只有具體的買賣合同關系、加工合同關系、損害侵權關系等等。各種民事法律關系是完全獨立的。如果不斷言所有的法律關系都包含客體要素,那麽每壹個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可能都不存在客體;即使有客體,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也是不同的。民法的重點應該是研究各種民事法律關系客體之間的差異。如果在談及每壹種具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對象時,簡單地重復“物、無形財富、行為”,那是沒有意義的。勞動法律關系是壹個多內容的整體,是勞動權、休息權、勞動安全衛生權、勞動報酬權、民主管理權等綜合性法律關系。用人單位的招聘權、用人權、獎懲權、辭退權和分配權。這是每壹個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當我們說這種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物質的、無形的財富和行為”時,由於外延的無限擴大,內涵失去了任何規定性,變成了毫無意義的理論推導。

第二種觀點認為勞動法律關系具有單壹性的特征,可稱為“單壹性理論”。持這種觀點的同誌認為,勞動法律關系的訂立,是因為勞動者需要通過勞動法律關系提供自己的勞動,通過提供勞動為社會創造財富的同時實現自己的物質利益;壹方面,用人單位通過勞動法律關系獲得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利用眾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總量創造社會財富,實現國家利益。這是勞動法律關系的基本內容。勞動過程中的其他具體權利和義務都來源於勞動,沒有勞動就不可能獨立存在。因此,“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勞動活動或勞動行為”。(註:吳朝敏:《勞動法通論》,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1988,第69頁。與前壹種觀點相比,這種觀點更清楚地概括了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因此得到了大多數勞動法研究者的認同。(註:參見龔建禮、伍肆、李奇:《勞動法教程》,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9,第90頁;李景森,ed。勞動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89,第67頁。)

值得註意的是,上世紀80年代,中國學者對勞動行為的理解僅限於“勞動者的行為”。20世紀90年代,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壹些學者註意到勞動法律關系也應包括團體勞動法律關系,對這壹觀點有所修正。勞動行為“不僅指職工履行勞動行為,也指用人單位的管理勞動行為,在集體勞動法律關系中,還指職工組織的集體勞動行為”。(註:楊體仁主編:《勞動法》,紅旗出版社,1993,第44-45頁。從這壹修正可以看出,持“單壹論”的學者已經在壹定程度上認識到,這壹觀點的缺陷在於覆蓋面不夠。但將勞動行為擴展為管理勞動行為和集體勞動行為,雖然牽強,但仍不完整。勞動行為僅指對勞動的使用,勞動法律關系中相當壹部分是對勞動的保護,如休息權、勞動安全衛生等。

第三種觀點認為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具有主人和奴隸的特征,可稱為“主從論”持這種觀點的同誌認為,勞動法律關系客體在實踐中的具體表現是復雜多樣的,根據其在勞動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分為基本客體(或主體客體)和輔助客體(或從屬客體)。基本對象是勞動行為,即勞動者花費勞動完成用人單位安排的任務的活動。作為耗費和使用過的勞動力的外在形式,它在勞動法律關系存在期間持續存在於勞動過程中,主要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利益關系中承擔或體現用人單位的利益。輔助對象是勞動待遇和勞動條件,即勞動者因實施勞動行為而有權獲得的、用人單位因控制勞動行為而有義務提供的各種待遇和條件。後壹種客體的特征是:壹是從屬於、服從於勞動行為,二是主要承載和體現勞動者的利益。(註:王全興、吳朝敏、:《中國勞動法新論》,中國經濟出版社,1995,第78-79頁。)“主從論”融合了“多樣性論”和“單壹性論”的優點,將對勞動法律關系客體的認識推向了壹個新的高度。

無論上述哪種觀點,都主張以“勞動行為”作為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這就避免不了壹個邏輯上的混亂: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也體現在主體的勞動行為中。以遵紀守法的義務為例,無非是要求勞動者遵守企業法律法規的勞動行為,也歸為勞動者的勞動義務。將同壹行為同時稱為權利義務(法律關系的內容)和法律關系的客體,理論上說不通。

這種理論上的混亂並不僅僅存在於勞動法的研究中。有學者認為:“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在很多情況下是法律關系的客體。有學者否認行為是法律關系的客體(權利客體)。按照這種理解,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的權利、子女在家庭關系中接受“撫養和教育”的權利、父母獲得“支持和幫助”的權利、繼父母和繼子女不受虐待或歧視的權利都無法解釋。這種權利是指對方的行為。”(註:張文顯:《法學基本範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第178頁。)這種說法恰恰說明,只要從“法律關系必須具備三個要件”這壹前提出發,為了給每壹種法律關系找壹個對象,就只能容忍將同壹行為既稱為法律關系的內容又稱為法律關系的對象的混亂。否則現實生活中很多“權利指向的對象”都無法解釋。但問題是為什麽壹定要承認“法律關系必須具備三要素”這個前提呢?筆者認為,這個前提本身就是虛構的,沒有必要容忍這個前提必然帶來的理論混亂。

當我們想要消除這種理論上的混亂時,可以發現上述的“多樣性論”、“單壹性論”、“主從論”都是不能成立的。對上述觀點的進壹步研究表明,我國目前對勞動法律關系客體的認識,除了滿足“三要素”理論範疇體系的需要外,實際意義不大。對勞動法律關系客體的描述僅限於總則部分,壹旦引入具體制度,基本不提勞動法律關系客體。這還是壹個粗淺的認識。為了推動勞動法的深化,有必要進壹步創新。

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客體。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勞動力市場的發展,我們可以毫不含糊地說,這個對象就是勞動力。馬克思說:“我們把勞動力或勞動能力理解為存在於壹個活著的人體內,每當壹個人生產出壹定的使用價值時就被使用的體力和智力的總和。”(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190頁。勞動法律關系是因勞動力使用權有償轉讓而產生的法律關系。勞動者作為勞動力的所有者,向用人單位有償提供勞動力,用人單位通過控制和使用勞動力創造社會財富。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客體是包含在勞動者身上,只會在勞動過程中發揮作用的勞動力。

勞動力作為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具有以下特征:(1)勞動力的人身性質。勞動存在於勞動者體內,勞動的消費過程也是勞動者生命的實現過程。這就使得勞動法律關系成為壹種人身關系。(2)勞動力形成的長期性。勞動生產和再生產的周期比較長,壹般至少需要16年,有些能力的形成需要更長的時間。形成體力和腦力勞動能力需要大量的投入。在社會主義條件下,這部分投資主要由勞動者個人承擔。(3)勞動力的時效性。勞動能力壹旦形成,就無法儲存,過了壹定時間就會自然喪失。(4)勞動力使用的制約性。勞動力只是生產過程中的壹個要素,只有和生產資料結合起來才能發揮作用。勞動力的這些特點要求國家對勞動力的使用采取壹些特殊的保障措施,既能充分發揮勞動能力,又能保護勞動者不受傷害。

明確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勞動力,將對勞動法體系的建立產生積極的影響。勞動者是主體,勞動力是客體。正是勞動力與其所有者之間的經濟分離,決定了勞動法律關系是壹種具有私法因素的契約關系。勞動力及其物質載體——勞動者在自然狀態下的不可分離性,即勞動力的人身性,決定了勞動法律關系必然具有國家幹預的特征,在運行過程中具有公法因素。

明確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勞動力,並通過適當的分類,有利於勞動法的體系構建。壹切勞動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都緊緊圍繞著勞動力,大致可分為勞動力的轉移、勞動力的作用和勞動力的保護。這些關系的對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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