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關系的主體是什麽?
勞動關系中壹方應當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壹方只能是自然人,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有能力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自然人;勞動關系主體有多種類型,如兩個雇主或兩個自然人。法律法規對勞動關系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系主體的要求嚴格。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如何建立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第三,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
事實勞動關系也是勞動關系的壹種形式,其構成也符合勞動法律關系的三要素,即主體、客體和內容。因此,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也應從其三要素來考慮。
(壹)事實勞動關系的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主體,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事實勞動關系主體的界定,尤其是用人單位的確定,是事實勞動關系認定中的壹個棘手問題,也是最模糊的問題之壹。< 1 >勞工。如前勞動關系部分所述,範圍是指自然人,即公民。公民要成為勞動者,必須具備勞動權利和行為能力。公民的勞動權能力和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依據勞動法的規定享有勞動權利和義務,以自己的行為行使勞動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從而產生、變更或者消滅勞動法律關系的能力。在中國,勞動法和民法是兩部獨立的基本法律,各有其調整勞動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原則和方法。因此,公民的勞動權利和勞動行為不同於公民的民事權利和行為。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作為事實勞動者,他們應該是:a .他們從16歲開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只有年滿16周歲的公民具有勞動能力和行為能力,才能行使勞動權利,承擔勞動義務。它晚於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早於公民的行為能力。我將依法行使它。某些類型的工作,如地下工作和重體力勞動,限制未成年工人和婦女。< 2 >在認定用人單位為事實勞動關系主體時,還應註意,1和個體經濟組織壹般指員工人數在7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根據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意見》第1條規定,但在具體認定上,我們認為,只要有從業人員,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就應當適用勞動法,不能以從業人數作為是否適用勞動法的界定標準。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作為《勞動法》的適用對象是有條件的。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勞動法只適用於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通過勞動合同建立關系或者應當實行勞動合同關系的情形。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事業單位可以適用勞動法的情形有兩種:壹是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其次,通過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通過勞動合同與其工作人員建立關系的事業單位。
(二)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條件。綜上所述,並且從多年實踐來看,事實勞動關系發生在兩種情況下:壹是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因企業管理疏忽或其他原因未簽訂勞動合同;二是原合同期限已終止,勞動關系繼續存在,未辦理續簽手續。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基本條件是:勞動關系雙方已經履行或者正在履行各自的勞動權利和義務。
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壹般應符合以下條件:壹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如果不支付報酬,其性質只能形成幫助者關系;第二,勞動者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或者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約束。如果雙方沒有形成管理人與被管理人的關系,那麽雙方是平等的民事關系,不能形成勞動關系;三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工作證”或“服務證”等身份證件,或者填寫“登記表”、“登記表”,允許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勞動者的名義工作。雇員必須在內部被視為雇主的壹員,並能在外部代表雇主,雙方才能存在雇傭關系;第四,勞動者必須在用人單位工作壹定時間。雙方在壹定期限內未能形成固定的勞動雇傭關系的,只能形成勞動關系。到底雙方要有多久的勞務雇傭關系才能成為事實勞動關系?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6月1994+10月1實施的《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條例》第六章附則第六十二條規定,“從業人員”是指取得壹個月以上工資的社會人員和經營者。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地方勞動法規都有涉及規定,只有領取工資超過壹個月的才屬於用人單位,即勞動者。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按月支付工資是我國實行工資支付制度的法定形式。因此,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有壹個月以上的工資,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壹個月以上的勞動雇傭關系,雙方就形成了相對固定的勞動關系,成為事實勞動關系。第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的,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並不意味著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新的勞動合同。壹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視為事實勞動關系的終止。4月起施行的《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條例》第六章附則第六十二條規定,“從業人員”是指取得壹個月以上工資的社會人員和經營者。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地方勞動法規都有涉及規定,只有領取工資超過壹個月的才屬於用人單位,即勞動者。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按月支付工資是我國實行工資支付制度的法定形式。因此,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有壹個月以上的工資,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壹個月以上的勞動雇傭關系,雙方就形成了相對固定的勞動關系,成為事實勞動關系。第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的,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並不意味著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新的勞動合同。壹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視為事實勞動關系的終止。唐海雄
以上就是給大家詳細介紹壹下勞動關系中的用工主體。相關知識,壹般用人單位從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到在線法律咨詢平臺,我們的在線律師會給妳專業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