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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煙犯罪最新量刑標準2022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0]第18號第壹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刑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以借用合法業務的形式吸收資金的;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向社會宣傳;

(三)承諾以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還本付息或者支付回報。在壹定時期內;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符合本解釋第壹條第壹款規定條件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壹)不具有不動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不動產銷售為主要目的,采取返原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出售不動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通過轉讓林權、代為管理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種植(養殖)、出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以商品回購、代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沒有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以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的;

(五)以虛假轉讓股權或者銷售虛構的債券等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真實內容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真實內容的集資、以境外資金方式非法吸收資金或者銷售虛構資金的;

(七)沒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或者偽造保險單證等手段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通過投資股票非法吸收資金;

(九)以委托理財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十)利用“協會”、“社會團體”等民間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壹)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

(三)個人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

(壹)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人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犯罪前後退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償還吸收資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明顯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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