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化管理區域以外建築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和管網,以及居民裝修、裝飾房屋所產生的棄土、棄料等固體廢物。第四條建築垃圾管理應當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理責任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行業主管、屬地管理的建築垃圾管理體系。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垃圾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建築垃圾源頭減量措施和綜合利用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建築垃圾管理執法協調機制,研究處理建築垃圾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內建築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的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建築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建築垃圾管理綜合信息平臺,實現下列信息的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開,推進建築垃圾的全過程控制和信息可追溯:
(1)建築垃圾的產生和需求信息;
(2)建築垃圾處置相關審批信息和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建築垃圾處置場所信息;
(三)相關行政執法信息。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向信息平臺提供相關信息。
鼓勵建築垃圾產生者和需求者通過信息平臺調節和利用建築垃圾。第八條實行建築垃圾分類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築垃圾分類處理規範,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郵箱、電子郵箱和網址。受理投訴和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和反饋,並對投訴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相關行業協會、建築裝飾企業、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強建築垃圾分類處理、減量化和綜合利用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對建築垃圾分類、回收和環保的意識。第十壹條建築垃圾運輸和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的相關批準後,方可處置。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二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城市建築垃圾處置審批的具體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從事房屋裝飾裝修零星施工或者因工程搶險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施工的居民,可以不申請建築垃圾處置的相關審批,但應當在施工作業結束後24小時內完成建築垃圾的清運。第十三條推廣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等新型建築方式,以及菜單式全裝修、裝配式裝修,促進建築垃圾源頭減量。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保證工程建設和裝修質量,減少工程投入使用後的維護和維修頻率以及維護和維修產生的建築垃圾。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在施工中優先使用可以就地回收利用的建築垃圾。第十四條工程建設單位產生建築垃圾的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配備管理人員;
(二)設置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的圍欄設施;
(三)建築垃圾分類收集和堆放;
(四)拆除工程采用噴霧除塵措施,並設置立體防塵設施;
(五)拆除工程產生的建築垃圾在拆除作業結束後20日內清運,其他工程產生的建築垃圾在施工作業結束後24小時內清運,因特殊原因無法清運的,應當采取防塵、防滑坡等措施;
(六)硬化出入口道路,配備車輛清洗設備或者采取清洗措施,保證運輸車輛沖洗幹凈;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