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政治和法律環境與農耕文明的封閉性
地理環境的接近體現在“防洋”,指的是保衛政法系統的“純種”鬥爭。法規文化被認為是最好的,所以只允許其他文化圈的人學習我們的,不允許我們學習他們的。子曰:“夷狄入中國,中國必。”。[6]這說明我們要盡力讓並入中國版圖的其他民族接受我們的法規制度,這是其壹。第二,代碼的封閉風格。從最早的成文法典《法經》6到《唐律》12,再到《明清律》7法20派,都是閉關鎖國。第三,關閉國家機構。比如古代制度中的“六”概念,就隱含著壹種時空的接近,從《李周》六部到《尚書》六部都體現了這壹點。
在農耕文明方面,中國古代的國家政權具有農業特征;農業文明的土壤導致了農業政法的特點,如強調季節、應對天氣等。農耕生活方式使法律制度相對簡單或簡單;農耕文明的穩定也深深影響了中國的法律傳統。[7]這兩個因素結合在壹起導致訴訟的減少。
小農經濟和重農抑商的經濟因素。
小農經濟社會非常重視農業,但對商業和商人極為敵視。比如《史記》:“漢初天下太平,漢高祖令賈人不得衣帛出行,重稅為難。”這說明漢代抑商政策非常明顯,表現為“困”、“辱”“困”商人四個字,即對商人進行經濟打擊,主要方式有:禁止官辦壟斷;重新征收營業稅;不斷改變貨幣體系。“侮辱”商人意味著對商人進行政治打擊。主要方式有:直接將商業視為犯罪,對個人進行制裁;商人不應該當官;來自著裝方面的侮辱。[8]因此,中國古代小農和重農抑商的經濟政策,必然導致整個社會機制的農業化特征,整個社會呈現出壹種農業化的局面。訴訟需求自然不旺,逐漸形成無訴訟。
3.宗法文化與家族制度
在中國古代,宗族制度主要表現在具有強烈政治意義的宗法文化中。[9]宗法制度的核心是長子繼承制,宗法倫理文化的核心內容是“親”和“尊”;而且宗法文化表現在:國家的國家化、君主的父性和君民關系的“父子模式”。同時,宗族制度的許多社會功能體現在:經濟互助;維護宗族倫理;穩定社會秩序;維護少數民族的利益;尊族收族。[10]這樣壹來,宗法文化和宗族制度在壹定程度上維持了良好的社會秩序,使國有機構和整個社會在看似無爭議的狀態下運行,形成無訴。
中華文明的法律本質。
中國古代的文化傳統崇尚和諧,就像儒家說的“和為貴,禮為貴。”老子也指出:“人之法以地為本,地以天為本,天生道,道生自然。”[11]可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自然天成,是對和諧的欣賞,而無訟則是和諧家庭和社會的司法要求和體現。同時,中國古代無訟的思想文化根源可以認定為:從法與自然的文化思維到法律文化中無訟的價值取向,基本上是傳統中國特有的自然農業經濟、社會結構和現實政治需求相結合的結果;中國人關於自然、社會、生活、政治的傳統思維軌跡是:政治→生活(社會)→自然;中國的傳統文化,如尊重自然與和諧,尋求無訟,是經驗的產物,而不是超越的。[12]總之,中國古代文明中法律與自然的和諧是無訟形成的思想文化根源。
5.社會根源——家國壹體
小農經濟的發展和家長制農業生產方式的確立,導致“國家行政”的本質是“家務”,家長制被引入行政領域。君為父,臣為官,官司稱為“父母官司”。有學者認為:“探討中國的訴訟原則,還可以從父母過早訓斥子女、調解兄弟姐妹間糾紛的不良行為中尋求。比如政治家為人父母,百姓童心未泯,這是中國自古以來就有的傳統。事實上,周智和智賢被稱為“父母官”和“親民官”,這意味著他們是照顧當地秩序和福利的“家庭主人”。司法業務由周知和裁判官承擔,交給人民作為這種照顧的壹個方面。如果要給它起個洋名,可以叫‘父母官司’。”[13]因此,家國壹體的存在使得訴訟在中國古代沒有了生存的土壤,這就導致了“家長”調解訴訟,尋求和諧的糾紛解決方式的流行。
政治根源——和諧穩定
追求和諧穩定是中國古代統治者的永恒目標。訴訟通常涉及的不是壹個人,而是壹個家庭,甚至讓幾代人都無法了結訴訟。勝利者當然心安理得,但失敗者絕不會善罷甘休,從而導致社會動蕩。同時,訴訟還會影響生產,甚至導致家庭的毀滅,產生更多的流民,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這是統治者所忌諱的。為了避免訴訟帶來的不穩定因素,統治者大力提倡訴訟和不訴訟,以減輕社會負擔,增加國家稅收。此外,壹些訴訟因為執法者的營私舞弊,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導致官民對立嚴重,激化了固有矛盾,成為大動亂的誘因和導火索。[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