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必須具備法人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
公司作為法律認可的民事活動主體,其行為會產生法律效力。因為法人的意誌是由其工作人員實現的,只有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才是法人承擔責任的前提和基礎。另外,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法律直接規範法律主體的行為。只有行為才能對社會和他人產生影響,只有行為才能成為法律判斷的對象。如果沒有法人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要求法人承擔侵權責任。
(二)法人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造成損害的事實。
確定法人侵權責任的第壹步是工作人員是否履行了職責。在此基礎上,還要看履行職務的行為是否對他人造成了損害。有損害才有救濟。如果壹個人的行為沒有對任何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害,要求他承擔責任顯然是不可能的。當然,和壹般的侵權行為壹樣,這裏的損害應當從更廣泛的意義上來理解,既包括物質損害,也包括經濟損害;它既包括有形損害,也包括無形損害;它包括已經發生的損害和將要發生的損害。需要註意的是,當行為人的行為對他人造成危險時,傳統侵權法也認為這種危險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損害,允許受害人提起消除危險的訴訟,以避免自己受到損害。
(3)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所謂因果關系,是指要求法人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與給他人造成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工作人員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
在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中,過錯責任原則是基本原則,此外還有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2.法人獨立人格的基本內涵應包括:a .財產獨立——法人及其成員的財產相互獨立;b .責任(民事)獨立性——法人獨立責任與出資人有限責任的統壹;c .意誌自由——投資者放棄對所投資財產的經營權,確立法人經營自主權(6)。這在下面詳細說明。
1.財產獨立是指法人及其成員的財產相互獨立。
法人財產又稱法人獨立財產,是指法人享有的、獨立於其他社會組織、法人發起人、法人成員的財產(7)。法人人格的獨立與其財產直接相關。法人的獨立財產是法人作為獨立主體存在的基礎和前提,也是法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可以說,法人通過其獨立的財產取得其獨立的法律人格。壹方面,法律在確立法人獨立財產權的同時,必須確立法人的主體地位,法人的獨立人格權是以其獨立財產權為基礎的;另壹方面,任何組織都不具有當然的法人資格,法律要求組織擁有必要的獨立財產才能成為法人(8)。
2、責任(民事)獨立性是法人獨立責任和出資人有限責任的統壹。責任。
法人的獨立責任是指法人僅對其自身集團行為所產生的債務負責,並以其全部財產作為該債務的壹般擔保,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出資人的有限責任是指法人成員以其出資的財產為限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也稱為法人成員的有限責任(9)。依法建立的投資者有限責任制度不僅降低了投資風險,而且確立和鞏固了法人的獨立人格,促進了投資的增長和資本的積累。很多學者認為有限責任改變了整個經濟史,是新時代最偉大的發現,其重要性甚至超過了蒸汽和電力(10)。法人的獨立責任和出資人的有限責任是統壹的。在它們的相互作用下,債權人不得超越法人獨立人格的法律障礙,直接追究投資人的民事責任。
3.意誌自由是指出資人放棄對所出資財產的管理權,確立法人自主經營權。
法人出資人在獲得對法人債務僅承擔有限責任的優越法律地位的同時,也將法人出資財產的經營權轉讓給了法人債權人相對信任的法人機構,從而實現了法人及其成員的經營權分離,法人成員不能取代法人地位,直接與債權人發生法律關系。確立法人經營自主權是法人意誌自由的集中體現。法人在法律或章程範圍內,享有經營自由、產品生產銷售自由、對外交往自由。而這些自由正是法律人格獨立性在具體行為中的體現。是基於財產獨立(11)的法律人格獨立的必然要求。其他機關、組織或者個人幹涉法人的意誌自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財產獨立、責任獨立、意誌自由是法律人格獨立的“三駕馬車”,缺壹不可,否則法律人格就不完整。其中,財產獨立是公司人格獨立的物質基礎,意誌自由是公司人格獨立的直接表現,責任(民事)獨立是公司獨立的核心。公司人格的獨立不僅實現了法律公平正義的根本價值目標,而且極大地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壹方面,法人作為加速社會積累的“新的有力杠桿”,作為資本集中和資本控制的有效手段,實現了生產規模的“驚人擴張”,為商品經濟的發展產生了“神奇的魔力”(12);另壹方面,法人的有限責任制度大大降低了投資者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進行商業投資的風險;同時,法人的自由意誌簡化了自然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適應了不斷變化的市場需求。因此,幾百年來,法人制度在資本集中、降低風險、保險盈利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