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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當事人有什麽權利?

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的權利是:對檢驗鑒定不服的,有權申請重新檢驗鑒定或者自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有權申請工作人員回避;事故當事人有權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提出申訴和申請復議。

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

通常交通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交警部門處理。但在特殊情況下,可能管轄不清,或者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交警部門不便管轄,比如交警部門的民警就是案件的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向縣級交警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異議,由上級機關決定指定管轄或者移送管轄。

2、交通警察、檢查人員和鑒定人員的回避權。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交通警察、檢查人員、鑒定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可以申請回避。交通警察部門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有關當事人。

3.了解辦案交警聯系方式的權利

辦案交警負責整個案件的調查取證。當事人可能有事故要向他們匯報,或者需要他們的幫助,所以保證當事人與辦案交警的及時溝通極其重要。所以法律賦予了當事人了解辦案交警聯系方式的權利。

4.事後請求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的權利。

部分當事人因低估事故嚴重性,或其他原因,在事故發生時未能及時報警,事後仍可請求交警部門處理。交警部門會根據情況做出是否處理的決定。交警部門應當在核實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後予以受理,並告知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無法查證或者不屬於交警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5.請求交警部門告知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用的權利。

機動車必須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否則交警部門可以扣留機動車。《強制保險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後,第三人受害人需要搶救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而且交警部門也有權通知保險公司賠付施救。因此,在加害人不墊付費用,受害人無錢醫治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請求交警部門通知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

6、死者親屬同意或拒絕屍檢的權利。

交警部門解剖屍體時應事先征得死者親屬同意。如果死者親屬拒絕做屍檢,交警部門壹般不會強制。

7、知道檢驗鑒定結論和申請復驗鑒定的權利。

當事人有權了解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所依據的檢驗鑒定結論。並且對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交警部門送達的檢驗鑒定結論之日起3日內申請重新鑒定。

8.有權要求交警部門返還扣押的物品和車輛。

交警部門因收集證據(如鑒定、檢驗等)的需要,可以扣留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但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扣留物品清單,並妥善保管扣留物品。交通警察部門不得扣留與收集證據無關的物品。扣留期限壹般不得超過30日,經有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即最長不得超過60日。交警部門逾期不歸還被扣留物品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交警部門歸還或者說明理由。

9、請求交警部門對肇事逃逸人員進行調查並了解調查進展的權利。

交警部門負責調查事故原因和經過,對肇事逃逸人員的調查責無旁貸。交警部門履行職責遲緩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部門舉報。對於調查的進展,當事人也可以向交警部門詢問。交警部門應當告知。

10,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取得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警部門經過充分調查,依據法律規定和證據,對事故事實和責任劃分作出的書面確認文件。是當事人主張賠償的重要證據,也是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重要證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按照規定,交警部門會在現場勘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11.如果逃逸交通事故未被查出,受害方要求出具事故證明的權利。

為了防止逃逸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權利始終不確定,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法規賦予了受害人在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的情況下,請求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的權利。如果受害方提出請求,交警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請求後十日內對查明的事實作出事故認定。

12,事故鑒定申請復核權

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壹級交警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壹級交警部門接到申請後,對原事故認定的程序和事實進行審查,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事故認定的決定。

13、查閱、復制、摘錄證據材料的權利

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所依據的證據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的以外,當事人在收到事故認定書後,可以查閱、復制、摘抄。交警部門應當在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上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14,賠償事宜協商權。

無論是什麽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或者是什麽樣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都可以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達成賠償協議。

15,請求交警調解的權利

雙方請求交警部門調解的,交警將協調雙方安排調解時間,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目前在壹些地方交警隊,有法院的調解庭或者仲裁委設立的類似辦公室的機構處理賠償調解,交警直接把案件交給這些機構。無論哪種調解,都是建立在雙方相互同意的基礎上的。如果任何壹方不同意調解,其他人無權幹涉。當事人也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公開調解。任何壹方要求不公開調解的,調解不公開。

16,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如果雙方協商不成,交警部門調解不成,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調解或判決最終解決賠償問題。

17,有權委托律師或其他人處理交通事故

當事人所擁有的壹切權利,除人身權外,均可由他人代為行使。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當事人可以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聘請律師或其他熟悉交通事故處理流程的人作為自己的代理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和專家意見沒有這些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55條

有第壹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作出不批準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同壹交通事故的同壹檢驗鑒定以壹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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