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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由誰確認,法律依據是什麽?

1.勞動關系由誰確認,法律依據是什麽?向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即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由壹定的勞動法規聯系起來的,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是由國家的強制力來保障的。勞動法律關系中的壹方(勞動者)必須加入用人單位,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參加用人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另壹方面,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或質量支付勞動者報酬,提供勞動條件,不斷改善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即建立勞動關系:(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以下文件:(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能夠證明身份的《工作證》和《服務證》;(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其中(1)、(3)、(4)的相關文件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單位控制和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這裏可以聯想到上面的部分。《證據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壹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證據的,另壹方當事人主張證據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二、如何申請確認勞動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錄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訂立補充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前款所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二倍月工資的起始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終止時間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滿壹個月後的次日起至滿壹年的前壹日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且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的次日視為與員工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在原條件下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壹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認為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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