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客體即智力成果是壹種無形的精神財富。客體的無形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也是這種權利與有形財產所有權最根本的區別。智力成果的無形性是相對於動產和不動產的有形性而言的,也有不同的存在和利用形式:
1,無物理控制的占有。因為智力成果沒有物質形態,表現為對某種知識和經驗的理解和感受。智力成果雖然具有非物質性的特點,但總是通過壹定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這種客觀形式通常被稱為“載體”。智力成果的物化載體體現的是有形產權而非知識產權。
2.沒有有形損失的使用。智力成果的公開是知識產權的前提。因為智力成果必須公之於眾,向公眾公布,人們可以利用從中得到的相關知識,並且在壹定的時空條件下,可以被幾個主體所利用。上述使用不會像使用有形的東西壹樣磨損。如果未經授權的使用者擅自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則不能適用賠償的民事責任形式。
3.智力成果的有形交付不會有事實上的懲罰和法律上的懲罰。智力成果不能以實物形式消耗,導致自身消亡。它的存在只會因為法律保護的到期而導致專有財產和社會公共財富的區別。同時,有形交付與法律懲罰之間沒有聯系,換言之,非權利人可能通過法律途徑“處分”了屬於他人的智力成果,而沒有實際“占有”。基於上述特征,國家有必要賦予智力成果的創造者知識產權,並實行不同於傳統產權制度的法律保護。
(二)國家授予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不同於有形財產所有權,可以依據壹定的法律事實設定和取得,不需要每次都經過國家機關的認可或批準,而知識產權具有國家授予的特性。知識產權依法需要主管部門授予或者確認的。如前所述,智力成果不同於傳統的客體,它沒有形式,不占空間,容易溢出創造者的實際控制,被他人利用。換句話說,只要智力成果被公開,其他人就可以很容易地通過非法懲罰獲得利益。因此,智力成果的創造者不可能僅靠創作活動的法律事實即自然、有效、充分地享有或行使其權益,而必須依靠國家法律的特殊保護,即通過主管機關授予專有權或專有權。比如,要獲得專利權,必須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後,國家會頒發專利證書予以確認。壹個商標的出現,需要大多數國家按照法定程序申請註冊,並取得註冊證,才能生效。
(三)知識產權的二重性
在知識產權領域,各種權利既包括財產權,也包括人身權,只有商標權除外,商標權與人身權沒有直接關系。人身權是指基於智力成果創造者的特定身份依法享有的精神權利,專利權人享有的署名權和榮譽權,著作權人享有的發表權、署名權和修改權。人身權與智力成果的創造者密不可分,因此不能轉讓、贈與或繼承。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法獲得壹定報酬和獎勵的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作品許可費等。財產權可以轉讓、贈予和繼承。
(四)知識產權的排他性
知識產權是壹種排他性的民事權利,與所有權壹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但由於智力成果是精神領域的產品,知識產權的有效內容不同於所有權。知識產權具有排他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知識產權被權利人所壟斷,權利人壟斷了這種獨占權,受到嚴格保護。未經法律規定或者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智力成果。
2.對於同壹智力成果,兩項或者兩項以上具有相同屬性的知識產權不得並存。例如,兩項相同的發明專利申請,按照法律規定只能授予其中壹項的權利,後續的發明申請如果與現有技術相比沒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就不能獲得相應的權利。
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壹樣,具有排他性或排他效力,但其效力的內容和範圍不同:首先,所有權的排他性是指所有人拒絕非權利人對其所有物的非法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而知識產權的排他性是指權利人拒絕非權利人對其智力成果的非法模仿、假冒或抄襲;其次,所有權的排他性是絕對的。所有人在不受他人幹涉或積極協助的情況下行使其物質權利,其權利不受地域和時間的限制。但是,知識產權的排他性是相對的。這種權利不僅在效力上受到限制,如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和專利法中的強制許可制度,而且在地理範圍和保護期限上也受到限制。
(五)知識產權的地域性
知識產權作為壹種獨占權,在空間上不是無限的,而是受地域限制的,即具有嚴格的地域性,其效力僅限於自己的領地。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財產權,不同於有形財產。壹般來說,對有形財產所有權的保護原則上沒有地域限制。無論是公民將有形財產從壹個國家移動到另壹個國家,還是法人的財產因為投資、貿易而從壹個國家轉移到另壹個國家,都仍然屬於權利人,不會出現財產所有權失去法律效力的問題。而無形財產權則是根據壹國法律認定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能在該國發生法律效力。知識產權沒有域外效力,除非簽訂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議,域外其他國家沒有義務保護此類權利。境外任何人均可以在本國自由使用該智力成果,無需征得權利人同意,也無需向權利人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