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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保留期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將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五條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訂立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理解: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生效的起止時間。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權利義務不再約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壹致的,也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延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具體期限由雙方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協商確定,不受法律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後,用人單位有通知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只有在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約定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拒絕續訂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的續訂通知是法定義務。勞動爭議律師認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履行期屆滿終止後,用人單位只能通過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方式要求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續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是否願意續簽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的“通知”為準。2)用人單位未履行告知續延義務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唯壹方式是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方式通知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拒絕。律師建議: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是否續簽,並取得明確的書面意見。因為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拒絕續簽合同,就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只要不存在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直至員工退休。但是,只要有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這種合同適合保密性強、技術復雜、人員穩定的崗位。對於勞動者來說,也有利於實現長期穩定的職業生涯和學習業務技術。這種合同有利於用人單位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的流失。核心員工流失可能導致企業核心技術或商業秘密泄露;導致企業關鍵崗位空缺,影響企業整體經營,甚至可能對企業造成嚴重損害;企業需要支付相應的重新招聘和培訓費。律師提醒,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約定解除情形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因此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法定的解除條件作為約定的解除理由。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情況。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不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a)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b)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c)勞動者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無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勝任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續訂勞動合同的。律師提醒:只要連續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員工提出,用人單位就應該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3.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當某項工作或項目開始時,合同就開始了。當工作或項目完成時,合同終止。比如完成壹項科研工作,以及臨時性、季節性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合同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用工方式與其他員工相同。勞動者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享受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這種勞動合同實際上屬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表現形式不同。壹般在以下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簽訂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1)以完成單項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2)以工程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務的勞動合同;(3)因季節原因臨時用工的勞動合同;(四)雙方約定的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其他勞動合同。律師提醒: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只要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要求完成了工作任務,就可以說明勞動者是勝任工作的。以上就是邊肖為大家介紹的全部內容。相信大家看完之後都能理解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如果您對以上介紹還有其他疑問或者實際情況特殊,可以前來進行法律咨詢或者撥打熱線電話進行咨詢。

法律客觀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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