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引起的訴訟,侵害相鄰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行政立案。法院主要審查土地管理部門在作出宅基地審批手續的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因此,只要土地管理部門從實體處理到審批程序的各個環節存在違法情形,人民法院就應當吊銷宅基地使用許可證或者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審批。
對於因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宅基地屬於他人承包地或者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引發的糾紛,人民法院受理後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批準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 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辦理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是否考慮了。
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利用土地建房,侵害集體或相鄰方利益,引起糾紛的。如果能夠證實村民未經批準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建房手續建房,侵害了相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采光、交通等,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民事判決,限期清除障礙、拆除違法建築,也可以中止訴訟,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退出土地的處罰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件時,如違法建築的買賣、確權等,應當註意只能判決建築材料的權屬,不宜明確違法建築的權屬。
二、宅基地外集體學車引發的糾紛案。村民爭奪宅基地外的集體學習所,目的是為了多占土地,擴大墻院,堆放雜物。對於此類糾紛,人民法院應通知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解決,不服政府決定者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將此案作為行政案件受理。土地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要求占用者退出土地,清除障礙。法院應當將案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對因當事人爭奪閑置土地而導致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進行處理。
三。建房戶私自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村民根據自身利益私自調換宅基地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僅要指出雙方行為的違法性,還應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撤銷建房手續,收回宅基地。壹方或雙方已建房屋的,為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後,可責令其變更宅基地登記。
4.因土地使用影響相鄰當事人利益而產生的糾紛,因宅基地使用不當而影響相鄰關系的,如在同壹規劃線上,蓋後房屋宅基地的地基墊層高於先建房屋宅基地,導致雨水、生活用水流向鄰居宅基地,或蓋後房屋及設施影響通風、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的。或在不適當的地方修建廁所影響環境衛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或切斷自然水流等。,人民法院應當本著合法理性的精神妥善處理,確實對相鄰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責令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五、未經* * *使用者同意,部分* * *用人單位擅自使用* * *使用的宅基地。對於壹處宅基地,兩個以上村民可以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權,土地使用面積* * *可以由* * *人共同使用。對於* * *使用的宅基地,未經* * *同意,部分* * *人擅自使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查明壹方在建房,另壹方明知未提出異議,可以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責令占用人繼續使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與他人合建後發生的房屋產權糾紛,因涉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應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主管部門批準雙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明確各自的房屋產權;主管部門不批準雙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明確各自的房屋份額,將產權決定給宅基地使用權人。
六、未經有關部門確權和統壹規劃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而引起的案件,對於宅基地界址未經確權和統壹規劃有爭議、四至不明而引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告知當事人申請當地政府處理。當事人不服政府決定的,由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處理。統壹規劃確認後的宅基地,如有邊界爭議,人民法院應作為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證上的四個方向是否明確,長、寬、面積等數據是否與實際相符。
宅基地使用權以第四處為基礎確定,但第四處實際發生移動的除外;爭議壹方的土地使用證載明的面積與實際情況相符,另壹方不相符或者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證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宅基地處理給實際情況與土地使用證相符的壹方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120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121條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