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公正的維護協議,並給予強制執行。
審理贍養糾紛案件應註重精神撫慰。
賦予法院根據撫養能力判斷撫養費用和增長比例的能力。
建議給予兒媳(女婿)法定贍養義務。
建立代位求償權支持系統
多調少判,加大調解力度。
適當加大對虐待罪、遺棄罪的處罰力度。
在司法實踐中,實現對撫養費糾紛當事人的精神撫慰,可以促進糾紛的解決。我認為大致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建立必要的贍養糾紛案件調解制度。鑒於贍養問題的社會覆蓋面廣,贍養糾紛越來越多,我們認為宜多做調解,不能簡單地將“壹步到位”的審判模式適用於贍養糾紛。增加調解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各方對立情緒,減輕各方精神負擔,對被撫養人有利無害;
2.加強訴訟宣傳教育。法院應當首先對任何壹個辱罵贍養人進行教育宣傳法律規定,同時根據《民法通則》關於制裁民事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贍養人當庭作出悔罪聲明,向被贍養人賠禮道歉,並書面承諾以誠意履行贍養義務。在贍養糾紛案件中,壹般不宜對被贍養人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以免產生逆反和對抗心理,對被贍養人進行報復,導致被贍養人受到更嚴重的精神傷害。
3.在有數個被扶養人的情況下,法院應根據當事人的平時表現,采取壹次判決支付不同數額贍養費的方法。有能力拒不贍養的,應當允許其判斷自己有更多的贍養費,不應當維持贍養費支付的平等。對於與被贍養人關系相對融洽,主動提出與被贍養人共同生活的,可以承擔少量贍養費,彌補被贍養人的精神貢獻。
4.最大限度地強化和采取先予執行措施,利用精神需求物質補償的方法,在最短時間內給予被扶養人精神慰藉。
5.建立撫養費糾紛案件減免訴訟費、巡回審判、律師免費提供法律援助、基層組織協助執行等制度,實現撫養費糾紛案件訴訟渠道的徹底暢通。
(三)賦予法院判斷維持費用和增長率的能力。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贍養人的贍養義務是否平等。現實生活中,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有人認為,既然法律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那麽法院的權力只是強制當事人履行義務,義務應該是對等的。他們是否願意多付錢,是當事人的權利。據筆者調查,安陽縣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有的當事人不僅對法院判決的贍養費不平等提出上訴,甚至質問辦案人員:“哪條法律規定我要承擔更多的義務?如果妳找到法律依據,我就服刑。”當事人的不理解和不滿,容易導致執行難,被執行人陷入比起訴前更困難的境地。因此,有必要立法規定法院可以對不同的當事人作出不同數額的贍養費支付義務。其次,社會的進步,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壹定時期內是真實的事實,也就是說我們的生活消費水平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逐年提高的,裁判的特點之壹就是它的“穩定性”。要註意如何用穩定性判斷來反映日益增長的消費需求。在案件審理中,有些糾紛是為了追加贍養費而提起的訴訟。筆者認為,解決這類問題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允許法院參照當地統計數據在壹定時期內記錄的生活消費增長比例來確定贍養費支付的增長比例。壹是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追加贍養費訴訟的發生,減輕訴訟負擔;二是可以消除老年人生活長期不變,甚至倒退,社會整體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矛盾。至少,兩者的差距可以縮小。
(4)建議給予兒媳(女婿)法定贍養義務。
現行《婚姻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父母無勞動能力或者有困難,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父母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繼承法》第十條第壹款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壹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第二順序不繼承。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公婆負有主要贍養義務的,視為第壹繼承人。
從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媳婦(女婿)沒有贍養公婆(公公婆婆)的法律義務;同時,媳婦(女婿)對公婆(公婆)沒有繼承權,或者繼承權受到嚴格限制。上述規定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壹是與夫妻財產制度不和諧。現行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因此,夫妻任何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無疑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司法實踐中,夫妻債務的界定壹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日常生活產生的債務、生產經營產生的債務、夫妻雙方為治療疾病產生的債務、撫養子女產生的債務、贍養父母產生的債務等。從這些相互關聯的法律的具體規定來看,筆者認為存在邏輯矛盾:壹方面,兒媳(女婿)沒有繼承權,沒有贍養公婆(公婆)的法律義務,另壹方面,與* * *取得財產的規定相反,無形中賦予了她(他)贍養和繼承的義務。第二,現在的壹些做法,比如壹些鄉鎮政府推動新婚夫婦與父母簽訂贍養協議,為父母提供養老保險,實際上已經附加了贍養公婆的義務。從法律角度來說,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因為媳婦沒有法律義務贍養公婆。第三,現實生活中,媳婦(女婿)在贍養問題上起著重要作用。“女婿是半個兒子”,這是最流行的說法。毫無疑問,婆媳關系是我們評價文明和諧家庭的重要砝碼。在撫養費糾紛中,雖然媳婦站在幕後,但這個潛在主角的作用往往是決定性的。在筆者調查的安陽縣人民法院辦理的案件中,有近四成反映媳婦協會參與了拒絕贍養和毆打公婆的行為,是糾紛的主要責任人。大多數人認為,媳婦的影響是決定性的。筆者認為,賦予兒媳(女婿)對公婆(嶽父母)的繼承權,規定她(他)對公婆(嶽父母)的法定贍養義務,符合我國長期以來的倫理觀念和現行* * *財產取得制度。在家庭仍然是養老義務的主要承擔者的大環境下,加強家庭親屬之間的關心、愛護和親和,充分發揮家庭的養老功能,也承認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壹些現象,是有幫助的。同時,獨生子女即將走上養老舞臺後,這樣的規定更能體現社會經濟生活和家庭關系的特點,更符合各方利益。
(五)建立代位權支持制度。
隨著現代醫療技術的進步,城鄉衛生條件的改善和生活環境的改善,人們的平均壽命提高了。在審判實踐中,發現了壹個比較有特點的“贍養老人”案件。即贍養人和被贍養人都是60歲以上的老年人。在這些情況下,被贍養人不能辯稱自己也需要他人的贍養,這顯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履行贍養義務是法定義務。但客觀上存在這樣壹個問題:支持者是需要別人支持他的人。如果強制贍養人盡贍養義務,並且非常不合理,這樣的判決是無法履行的。雖然目前這種現象不多,但這種現象會逐漸增多是不爭的事實。建議通過立法明確贍養人的年齡,即當贍養人達到壹定年齡時,可以免除其物質贍養義務,並增加孫子女作為代位贍養人,為其父母履行贍養義務。
(六)調整更多刑期,加大調解力度。
通過調查,筆者認為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尊老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壹旦老人起訴到法院,子女很難承擔,心理上與父母形成強烈對立。判決敗訴後,承擔著道德和法律的雙重負擔,導致判決難以順利執行。即使強制執行,原、被告雙方也很難彌合心理落差。不如調解結案,雙方互相理解,和睦相處,重歸於好。我們應該註意審判方式的靈活性。比如在田地、家庭等小範圍內開庭,影響較小,容易化解矛盾,社會效果較好。
(七)適當加大對虐待罪和遺棄罪的處罰力度。
現行刑法關於虐待罪、遺棄罪的規定,基本沿用了舊刑法的規定,沒有實質性的改變。相反,有些規定,如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甚至是倒退。以虐待罪為例。犯罪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死亡的,最高只判七年,告知後才處理。相對於目前贍養問題的嚴重性,這樣的規定太“弱”了,起不到威懾作用,尤其是告知的時候,幾乎把虐待罪和遺棄罪的壹邊倒比例降到了零。近年來披露的壹些虐待罪、遺棄罪案件犯罪發展到令人發指的程度,與刑法對這些犯罪規定的刑罰較低不無關系。正因為如此,大部分老年人都說,不去法院起訴也沒用。相反,在中國古代,“不孝”壹直被列為重罪處罰。以唐律為例。唐律規定了十種十惡不赦的罪行,其中之壹就是“不孝”。哪裏的孩子不能善待父母,其罪行的嚴重性堪比危害統治者統治地位和生死的謀反、造反、造反。“總赦非本”是大罪,不允許他們享有議、贖、減、免等特權。筆者在此提及,只是為了說明確實存在懲罰效率低下的問題。另外,贍養判決與壹般民事給付判決不壹樣,贍養判決的給付期限可能是10年,也可能是20年。法院判決之初,多數支持者會主動執行判決,但久而久之,拒不執行的會更多,甚至強制執行也很難取得效果。這也是目前大多數法官不願意承辦撫養費糾紛案件的原因之壹,而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操作程序進行了修改,使得“執行難”現象在壹定程度上蔓延到了撫養費糾紛的執行中。因此,有必要適當提高與維護相關的處罰幅度。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養老問題,必須加快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建設。我們縣的統計數據顯示,現有人口的91%生活在農村地區。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深入,醫療衛生保障條件的改善和小城鎮建設的加快,20年後城市家庭獨生子女將達到95%,農村獨生子女將達到60%以上。屆時,壹對夫婦贍養四個甚至六個老人的現象將大量出現,贍養問題將成為壹個現實的社會問題。因為獨生子女政策得到了人們的普遍認可,大大減輕了夫婦撫養孩子的負擔。作為固定支出項目,人們會關註家庭收入對自己養老的投入,逐漸從養兒育女轉變為自己養老,從而實現養老問題的社會化。同時,國家還應在公民的稅收收入和養老保險手續中劃出壹部分,用於完善公益性專業養老院和老年康復護理服務機構的建設,進壹步完善社會分工,減輕子女贍養壓力,逐步形成養老的社會化、專業化和產業化, 實現以子女精神贍養為主、專業養老服務機構承擔具體養老事項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最終徹底解決家庭贍養存在的問題,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全面協調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