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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試模擬試卷三答案及考點分析1

試卷3

壹、選擇題,每道題給出的選項中只有壹個正確答案。該部分共1-50題,每題1分,***50分。

1.答案:考點D:民法原理?解析:《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其中,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當誠實,不作假,不欺詐,不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正當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甲方在未告知乙方將建高層建築的情況下將平房出售給丙方,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2.答案:b?考試中心:編隊權

解析:形成權是根據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而發生法律效力的權利,孫同意的行為是追認權和追認權的行使。

3.答案:a?考試中心:住宅

解析:《人民意見》第九條規定:“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住院治療的除外。公民從戶籍所在地遷出到外地後沒有經常居住地的,仍以戶籍所在地為住所。”所以本題應該選A項,其他選項都是錯的。

4.答案:b?考點:取消死亡申報

解析:人民意見第三十七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被人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配偶未再婚的,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復夫妻關系;配偶再婚後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死亡的,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根據該條規定,B與C的婚姻有效,應由法院確認。

5.答案:d?考點:法人責任能力

解析:《人民意見》第五十八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涉案辦事處只是青島某公司的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責任。王因職務駕駛造成他人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答案:d考點:事物

解析:要註意,貨幣是壹種特殊的東西,其特殊性在於:所有權轉移時,所有權也隨之轉移。所以在借貸中,轉讓的是貨幣的所有權,而不是使用權。a的說法是錯誤的。有價證券是設定和證明產權的書面文件。電影票雖然可以證明客戶與影城簽訂了合同,但不能說是設定產權的書面文件。同樣,還有飛機票等。它們只是契約的憑證,不是有價證券。b的說法不正確。判斷主語和從屬關系,要記住從屬的兩個基本特征:“非主語成分幫助主語”。壹般來說,礦藏被視為土地的壹部分,所以不能說礦藏從屬於土地。至於原物與孳息的區分,也有兩個標準:孳息成為了獨立的客體;果實是從原始中誕生的東西。

7.答案:c?考點:無效民事行為

分析:在這個問題中,孫被邱嚇倒了,害怕了。因為害怕,他實施了打白條的民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1款第(三)項規定,被脅迫的民事行為無效,故選擇C項。需要註意的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不適用於該問題。雖然《合同法》第52條在壹定程度上修改了《民法通則》第58條,但除合同外,還有其他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如代理、單方法律行為、婚姻和遺囑。也就是說,《合同法》通過後,《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在合同效力範圍之外仍然有效。本題的題幹和選項只問民事行為的效力,與合同無關,故仍應適用《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8.答案:a?測試中心:代理行為的有效性

解析:《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約定,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本案中,王以立信學校的名義購買視聽設備,屬於代理行為,故彩票及中獎的電視機應歸立信學校所有。

9.答案:c?考點:訴訟時效中斷

解析:《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請求或者約定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在這種情況下,劉文給李玉寫了壹封催款信,要求還款。因為李玉是2月10收到這封信的。說明已經知道文立的還款要求,此時訴訟應該中斷。

10.答案:考點C: * *侵權責任。

解析:本題涉及* * *的侵權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 * *侵害,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甲方的損失是由乙方、丙方、丁方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故乙方和丁方承擔連帶責任。甲方可向乙方、丙方、丁方中的任何壹方或其中的任何兩方或三方索賠。本題中,對於因侵權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甲乙雙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尊重甲乙雙方的約定,不妨礙甲方要求* * *與侵權人承擔剩余賠償責任。

11.答案:考點A:建築物引發的侵權行為。

解析:《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因此,建築物損害侵權只采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即壹旦發生建築物損害後果,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12.答案:考點B:精神損害賠償。

解析:本題中,A的紀念錄像帶被破壞,其要求賠償屬於精神損害賠償。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比較重要的司法解釋是《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考生要註意。第四條規定:“具有象征人格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而永久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可見,精神損害賠償只能在侵權訴訟中請求。該解釋的這壹規定符合民法理念。由於違約之訴的制度目的是救濟當事人的財產權利,精神損害賠償不適用於違約之訴。這也是當前民法領域的通說。考生要牢記。勾選選項,可以直接排除A項d .本題甲方委托乙方加工錄像帶。錄像帶損壞後,甲方當然可以錄像帶所有權受到侵害為由,對乙方提起侵權訴訟。因此,C項錯誤,B項正確。

13.答案:考點D:隱私。

解析:這個題目涉及到隱私的保護和公權力行使的平衡。隱私權是壹種私權,隱私權的保護往往與司法權、檢察權、行政處罰權、言論自由權、監督權等公權力的行使發生沖突。對此,如果屬於正確行使公權力,泄露他人隱私,則不屬於侵犯他人隱私。在該題目中,某大學對違紀學生進行處罰,並將處罰決定傳達給學校相關單位,是行使教育管理權的正當行為,不構成侵權。

14.答案:考點D:委托作品版權歸屬。

解析:《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題目中,甲乙雙方沒有訂立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所以著作權屬於受托人B..

15.答案:考點C:“作者”的含義

解析: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所謂創作,是指通過自己的智力活動形成某壹作品的行為,所以某壹話題的協調者、主持者,或者任何與創作者壹起為他人進行信息搜索、轉錄、討論的人,都不能視為作者,因為他們的行為不構成創作,所以A.B.D選項應排除。請參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選項C中,A教授雖對丁講師所寫的兩章進行了修改,但但丁的寫作行為仍構成創作,故應列為本書作者之壹。本題應選c項。

16.答案:考點D:不視為專利侵權。

解析:《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專利侵權: (壹)專利權人許可制造或者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以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專利權人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的產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和使用的;(三)根據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途經中國領土、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為自身需要臨時使用其裝置、設備中的有關專利;(四)利用相關專利專門進行科學研究和實驗。

17.答案:考點D:商標註冊申請原則

解析: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兩個以上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對在先申請的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請的,對在先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對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予以駁回。可見,我國商標註冊申請采取申請在先原則,商標註冊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這個問題,利達公司先申請了。

18.回答:D?考試中心:產權的消亡

解析:遺棄罪是以消滅物權為目的的單方法律行為。只要債權人表示意思,放棄就生效。拋棄的意思不壹定是表達給某個特定的人。只要權利人放棄占有,放棄的意思就意味著放棄的效力。甲方將3000元國庫券非故意扔掉,不是因為其真實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放棄不生效,甲方仍然擁有3000元國庫券的所有權,乙方應當返還。

19.答案:B.C.D考點:建築分為所有區域。

解析: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包括專有部分所有權,* * *部分使用權* * *和成員權。單元樓屋頂屬於全體分割業主共同使用的部分,個別分割業主無權處分。雖然張甲是樓頂壹套公寓的業主,也就是分化業主,但樓房樓頂的所有權並不屬於張甲壹人。張甲無權允許乙公司單獨使用屋頂,其行為屬於無權處分。已簽訂合同的效力待定。尊貴的業主有權按照壹定的比例分享* * *的使用收益。所以A項是錯的,B.C.D項是對的,符合題意。

20.答案:考點c:優先購買權

解析:《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定:“財產可以歸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所有。* * *分為* * *和帶* * *。按各自份額,* * *有分享財產的權利,也有分擔義務。* * *與* * *部分人對* * *所有的財產有權利和義務。每個* * *擁有股份財產的人都有權要求分割或轉讓他的股份。但在出售時,其他* * *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所以在這個問題中,B享有優先購買權。《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售租賃的房屋,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從立法上看,法律之所以規定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為了保護實際使用房屋的承租人的利益,所以實際出租房屋的丁和承租人丙都應當享有優先購買權。所以這個問題的答案是c。

21.答案:考點B:居住權。

解析:居住權是傳統民法中的壹種役權,是為特定人的利益而設定的。理論上,壹般認為居住權是特定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權利。壹般情況下,居留權所有人是不允許出租房屋的,但是在他生活非常拮據的情況下,可以允許他在居留權期限內出租房屋,這個題目就是這種情況。所以B項不正確,切中要害,而A.C.D項正確,不切中要害。

22.答案:考點B:混合擔保的擔保責任。

解析:面對這個問題,考生首先要意識到自己考察的是混合保障。所謂混合擔保,是指同壹債權,既有保證又有抵押或質押擔保。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同壹債權由兩物擔保的,保證人對該物以外的債權承擔責任。”那麽丙方作為本問題中的保證人,只對財產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責任。該房產擔保價值為654.38+60萬元,丙方只承擔4萬元的擔保責任。這是對問題的初步分析。但在保障期內,情況又發生了變化,就是作為抵押物的車受損,只能獲得3萬元的保險賠償。此時,抵押權轉移至其代位獲得3萬元賠償金。這樣,財產擔保的價值範圍從654.38+0.6萬元縮小到654.38+0.4萬元。本案中,《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同壹債權由兩個物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抵押物滅失而沒有代位權的,保證人仍應當按照合同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擔保人需要承擔相應減少的擔保責任部分,那麽此時C承擔的擔保責任應為6萬元。b項正確。

答案:考點b:抵押、質押合同的效力

解析:(1)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本案中,C的房屋屬於《擔保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財產,因此以該財產作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必須先登記後生效。所以這個問題中的抵押是無效的。(2)《擔保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質押合同自質押財產交付質權人時生效。”本題中質權人B不占有質押財產,故本題中的質押也無效。(3)綜上,選項B是正確的。

24.答:某考點:所有權保留的買賣,抵押權的設立和實現。

分析:古畫已出售給文,出售後設立了抵押權。雖然約定了所有權保留,但文享有取得古畫所有權的權利,優先於後設立的抵押權。孫的行為表明他認可文在古畫中的權利。文付出代價後取得古畫所有權,A項正確。B項錯誤,因為孫無權實現抵押權。C項錯誤是因為抵押有效。d項錯誤,因為可樂沒有違約。

25.答案:考點b:債的分類

解析:特定債務是指債務人應當支付特定標的物或者支付特定服務和權利的債務。本題中“黑胡子”四人演唱組的債務是演唱自己的歌曲,但合同對象不特定,因此不屬於特定債務。因此,A項是錯誤的。單壹債務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只是壹個人的債務。在這個題目中,“黑胡子”四人演唱組作為簽約主體,看似四人,實質上其實是壹個單體,所以是單債。所以,選項b是正確的。選擇之債是壹方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可以選擇的債務。法定債務是指因法律規定而產生的債務。顯然,這道題不是關於選擇的債務,也不是法定債務,所以C.D項不正確。所以,這個問題的答案是b。

26.答案:C考點:債務的正當履行

解析:債務的履行應當遵循適當履行原則,即當事人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全面、正確地履行債務。選項A應承擔連帶責任,故應符合債權人的全部要求;b選項王的書畫是排他的個人行為,代為履行無效,也違反了合同約定;d選項張未滿18周歲,不具備代理人資格。綜上所述,本題應選c項。

27.答案:壹個考點:董事、監事、經理對公司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解析:根據《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公司相同的業務;(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將與本公司的交易視為己有;(八)其他違法履行公司義務的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欠款規定的收入歸公司所有。所以這個問題的答案是a。

28.答案:考點C:股份轉讓

解析:根據《公司法》第142條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D項錯誤。註意,這是對原《公司法》第147條規定的修改,發起人的轉讓期限由三年改為壹年。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總數的25%,有B錯。《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除特殊情況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為質權的標的,故C項正確,A項錯誤。

29.答案:考點D: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

解析:我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做了嚴格的規定。其設立方式包括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募集設立期間,發起人應當認購公司應發行的股份,且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發起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後,方可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然後應當編制招股說明書,簽訂承銷協議和股份募集協議,並持相關法律文件申請批準發行。上述各項活動完成後,公開募集,召開創立大會,申請設立登記。這些事情都是壹件壹件做的。沒有上壹步,就無法進行下壹步,否則就是違法。參照《公司法》第84.85.86.88.89.90條和91.93條。

30.答案:考點B:設立中的公司。

解析:根據公司法的壹般理論,設立中的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依法設立公司的,公司設立過程中的行為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公司承擔。未依法設立公司的,其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由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31.答案:C考點:合夥企業利潤分配

解析:《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利益是合夥企業的參與。合夥企業的積累財產是全體合夥人共有的財產。值得註意的是,只是累計財產,不是合夥企業的財產。另外,這種* * *比較特殊,表現為潛在份額,即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不得按照份額比例分割財產,也不得按照份額大小決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財產的使用、管理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權利。只有在合夥企業利潤分配、合夥企業退出、合夥企業解散時,份額比例才具有實際意義,作為各合夥人分配利潤、分割財產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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