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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派出城鄉規劃督察員試行辦法

第壹條(目的基礎)

為建立和完善城鄉規劃監督機制,加強城鄉規劃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檢查員)

市人民政府向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溫江區、新都區、雙流縣、郫縣、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浦江縣、新津縣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以下簡稱督察員),並對所派駐區(市)的城鄉規劃行政督察負責。

市人民政府派駐區(市)縣城鄉規劃督察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規劃督察辦)負責督察員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條(檢查員的範圍)

檢查員有權檢查下列事項:

(壹)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實施城鄉規劃的情況;

(二)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和調整;

(三)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四)核發施工許可證、房屋產權登記、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等。;

(五)歷史文化名城(鎮)、風景名勝區、世界遺產和重要資源的規劃;

(六)宣傳區(市)縣規劃工作;

(七)城鄉規劃管理經費保障;

(八)城鄉規劃管理權限的集中統壹;

(九)監督城鄉規劃行政執法;

(十)與城鄉規劃有關的其他事項。第4條(註冊檢驗員)

督察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成都市城鄉規劃督察專員證》。第五條(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有權向督察員舉報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第六條(監督方式)

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城鄉規劃督察員通報情況。督察員應當列席有關城鄉規劃建設的會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督察員的工作給予支持和配合。第7條(監督機構)

督察員在開展督察工作時,有權向城鄉規劃編制、審批、申報和實施管理單位收集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或者拒絕。對於違反城鄉規劃的重大行為,市規劃督察辦公室可以組織調查。第8條(糾正程序)

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督察員應當及時向區(市)縣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提出督察意見,並將督察意見報告市規劃督察辦公室。

區(市)縣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認真研究督察意見,並在收到督察意見之日起05日內反饋督察意見。督察員對反饋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市規劃督察辦公室報告。第九條(處理方式)

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規劃督察辦公室通知區(市)縣人民政府改正或者通知區(市)縣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改正;

(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或者責令有管轄權的下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三)違反城鄉規劃的,由區(市)縣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直接責任人按幹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檢查員的執行)

督察員應當跟蹤決定的執行情況,並將跟蹤信息及時反饋給市規劃督察辦公室。第11條(工作保障)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為督學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城市規劃督察辦公室和督察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費,應當納入市財政預算。第十二條(工作紀律)

督察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督察,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定期報告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依法保守秘密。第十三條(問責制)

督察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督察員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14條(參照實施)

區(市)、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實施城鄉規劃監督。第十五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5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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