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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的區別

1.規則和原則在本質上是不同的。

規則是“應該做”的規範,原則是“應該”的規範。“應該做”是指規則是針對人的行為,直接告訴相關主體該怎麽做。“應該”是指原則不直接針對人的行為,而是直接針對規則,規定規則應該是什麽,規則應該符合原則。規則是針對人的行為的,人不可能同時做出兩個完全相反的行為,所以兩個相互沖突的規則不可能存在於壹個規範性法律文件中,除非是壹般的和例外的。然而,法律原則並不直接針對人類行為,因此在壹個規範性法律文件中可以存在相互沖突的法律原則。

第二,規則和原則的確定性程度不同。

與原則相比,規則是明確而具體的。規則越具體、越具體,適用者的自由裁量權就越弱,所以規則的目的是限制和削弱自由裁量權,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明確的指示。該原則只是為人類行為設定了壹個不可逾越的界限,所以法律原則是模糊的。在法律原則下,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第三,規則和原則關註的對象不同。

因為規則是針對壹定範圍內的所有人制定的,壹個規則只關註某壹種行為的* * *性,並不能照顧到壹個案件的個體性和特殊性。該原則賦予申請人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實質上是賦予申請人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便宜行事的權力,因此該原則既可以針對某壹類案件的獨特性,又可以照顧到案件的特殊性和個體性。

第四,規則和原則的覆蓋面不同。

壹個概念的內涵越明確,外延就越小。規則比原則更明確,所以規則的覆蓋面比原則小。壹個規則只針對壹種行為,而壹個部門法的原則是針對部門法所調整的所有行為。

5.規則和原則以不同的方式應用。

在具體案件的裁判過程中,法官首先查明並確定案件事實,然後尋找適合案件的法律規則,將法律規則規定的法律後果適用於案件,得出裁判結論。在許多相同性質的規則中選擇壹個規則後,其他相同性質的規則不能應用於該案例。如王在某店用10萬假幣購買10箱洋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該行為不僅構成使用假幣罪,還構成詐騙罪。法官只能選擇其中壹個規則定罪量刑,而不能同時兩個罪名。也就是說,壹個規則適用於壹個行為只有兩種情況,要麽100%,要麽根本不適用。不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性質相同的規則適用於壹項行為的情況。以上案例,要麽是詐騙,要麽不是。不能說這個行為40%是詐騙,60%是使用假幣罪。

這種應用規則的方式被稱為“全有或全無”。原理不壹樣。規則是根據原則制定的。壹個規則的背後,有很多原則。比如,刑法的罪名規則至少同時體現了三個原則:罪刑法定、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所以,適用壹個刑法的罪名規則,就是同時適用三個原則,也就是說同壹案件可以同時適用不同的原則。當多個原則同時適用於同壹個案例時,它們的強度可能是不同的。比如,有些刑事案件可能更註重罪刑法定,但更註重罪刑法定,並不意味著要受罪刑相適應原則和平等原則的約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確立的基本原則如下:

第壹,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主要有兩層含義,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民法中的體現,二是平等保護所有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

第二,自願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意思自治是現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壹。

第三,公平原則。

所謂公平,就是以利益平衡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通過利益平衡來分配民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公平正義是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要求。

第四,誠信原則。

誠實守信是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也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則。與公平原則壹樣,它既是壹項法律原則,也是壹項重要的道德規範。它要求所有民事主體誠實不欺,講究信用,善意行使權利。

五、綠色原則。

這是民法典中規定的壹項法律原則,是壹項具有重大意義的創舉。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這壹原則既繼承了傳統的天人合壹的文化理念,又體現了新的發展理念,有利於緩解我國不斷增長的人口與資源生態之間的矛盾。

第六,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由“公序良俗”兩個概念構成,要求民事主體遵守社會公序良俗,遵循社會主體成員普遍認可的道德準則。這個原則還有壹個意思,就是任何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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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奇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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