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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調整的勞動關系是壹種什麽樣的關系?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之間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1.勞動關系有以下特點:1。勞動關系的主體既有法律上的平等,又有客觀上的從屬關系。2.勞動關系產生於勞動過程。勞動者只能與雇主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

勞動法中的勞動關系是什麽?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之間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

(1)勞動關系有以下特點:

(1)勞動關系的主體既有法律上的平等,也有客觀上的從屬。勞動關系雙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者服務,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建立勞動關系。同時,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自然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

(2)勞動關系產生於勞動過程。勞動者只有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才能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沒有勞動過程就不可能形成勞動關系。因此,嚴格來說,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勞動過程,不應包括勞動關系形成之前的雇傭過程。然而,由於中國是壹個勞動力資源大國,就業問題將成為壹個長期的社會問題,關系到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穩定。同時,就業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因此,我國《勞動法》出於我國的實際考慮,已經將就業納入了自己的調整範圍,不能將其歸入勞動關系的範疇。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是排他性的。勞動關系只能產生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不能稱為勞動關系。同時,勞動者作為自然人,只能同時與壹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任何勞動者不得同時與兩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建立勞動關系;兩個用人單位不得同時與壹名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具有排他性。至於現實社會中的靈活就業人員,如作家、自由撰稿人、小時工等,可以與不同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筆者認為,靈活就業人員本質上並不違反勞動關系的排他性,因為靈活就業人員在工作時間上是錯開的,仍然符合勞動者只能同時與壹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和建立勞動關系的規範,只是這個“同壹時間”更加靈活具體。

(4)勞動關系是為了勞動而存在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目的是實現勞動過程,為社會生產或社會產品提供服務。勞動者的勞動成果屬於用人單位,即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組織指揮下勞動,以最終實現用人單位的利益。相應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實施勞動行為提供有利的條件和物質保障,並向勞動者支付合理的勞動報酬。

(5)勞動關系具有國家意誌和當事人意誌相結合的雙重屬性。勞動關系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形成的,既體現了國家的意誌,也體現了雙方的意誌。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體現了國家強制幹預勞動關系的性質。同時,雙方可以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自由約定勞動關系的具體事項,體現了契約自由的本質屬性。

在我國勞動法中,勞動關系的調整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壹種社會經濟關系。之所以稱之為社會經濟關系,是因為勞動關系中有報酬和工資報酬,我國勞動法對此有明確規定。此外,勞動關系具有壹定的特征,不同於勞動關系中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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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壹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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