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2018全文中的賠償條款有哪些?其中,《勞動合同》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專門規定了17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這還不是全部,因為《勞動合同法》也有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1.《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二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並與勞動者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三、下列三種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4.下列四種情況,用人單位大規模裁員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裁員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將裁員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5.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也就是說,勞動者在維持勞動合同原有條件的情況下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此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六、下列兩種情況,造成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二)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關於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註意: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應當保留自願簽訂的證據,並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及時支付工資和各項福利、繳納各項保險(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合法,違法的規章制度不受法律保護。即使單位以勞動者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合同,也無法獲得法律支持。用人單位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不得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2.《勞動合同法》規定的17項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勞動者要註意,六種情況解除合同時有經濟補償,其他情況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經濟補償。相信大家對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以及關於勞動者賠償的規定都有壹定的了解。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要熟悉最新修訂的《勞動法》的內容和規定,避免出現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應有的權益,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使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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