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需要在試用期前簽訂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本法實施後,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時間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高級漢語詞典》,“試用期”是指讓某人經歷壹段時間的考察或試用工作,以確定此人是否適合做某事。“試用期”是指正式使用前的申請期,看是否合適。《勞動部辦公廳批復》對試用期的定義是: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後,為相互理解和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二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重新就業時變更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雇主只能試用工作從未改變過的同壹名工人。此外,除了員工的試用期,還有兩個試用期:
第壹,國家公務員試用期。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機關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實行壹年試用期,試用期內執行試用期工資標準。期滿正式錄用,期滿取消資格。
二是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試用期。期限壹般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被聘用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可延長至十二個月,試用期計入聘用合同期。
2.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這壹規定是在《勞動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具體條款而形成的。
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法》有九條規定。通過比較可以發現,增加的事項有: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職工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工作場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危害防護和社會保險;降低勞動紀律,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可以說《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更加詳細和具體。
3.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的試用期是多少?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評估新錄用的勞動者是否合格,勞動者了解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的時期。試用期的規定可以使雙方有壹個相互理解和適應的過程,有利於建立更加穩定的。我國第二十壹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試用期的長短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確定。
針對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勞動合同法》還對試用期、試用期次數、試用期工資、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等進行了具體規定。該法第十九條規定,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從張穎的情況來看,公司在只有兩年期限的合同中規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超出了法律允許的期限壹個月;合同正式簽訂就改成6個月試用期也是違法的;期限屆滿後延期的,屬於任意違法行為。
綜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以上是為妳整理的最新勞動合同,可以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最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