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壹、合同內容1、用人單位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10.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
二。合同條款1。壹份完整的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2.勞動合同中的非必備條款: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制度、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競業限制等內容。
三。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1。勞動者權利
(1)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權
(2)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3)休息和休假的權利
(4)勞動安全和健康保護權
(5)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6)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7)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2.勞動者的義務
(1)完成人工任務
(2)提高職業技能
(3)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
(4)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四。雇主的權利和義務1。雇主的權利
(1)自主擇優錄用員工。
(2)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
(3)組織勞動的權利
(4)制定勞動紀律的權利
2、雇主的義務
(1)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繳納社會保險;
(2)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A.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b、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如果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c、用人單位決定公布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或者告知勞動者。
(三)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4)用人單位應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動詞 (verb的縮寫)勞動合同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