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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局受理勞動仲裁程序

1.申請仲裁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2.檢查和驗收。辯護陳述4。審判5。結案。

(壹)勞動仲裁程序需要以下程序:

首先,記錄在案:

1.仲裁委辦公室工作人員收到仲裁投訴後,會進行審核:對投訴材料不全或信息不清的,引導投訴人補充投訴;

(1)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向投訴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2)符合受理條件的,填寫立案審批表,報仲裁委審批。

2.仲裁委員會應在七日內作出決定:

(1)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在七日內向申訴人發出不予立案通知書。

(2)決定立案的,應當在七日內書面通知申訴人受理,並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同時,應當在七日內根據需要組成仲裁庭。

(3)對30人以上的集體爭議案件或者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決定。

二、審判:

1.仲裁庭成員審查起訴狀和答辯材料,調查和收集證據。

2、遇有需要檢驗或鑒定的情況,可向法定部門或委托有關部門進行檢驗或鑒定。並填寫《中止審理審批表》,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審批。

3.仲裁庭應當在開庭四日前將開庭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4.仲裁庭應根據以下審判規則審理案件:

(1)對於仲裁庭難以作出結論或者需要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的疑難案件,應當暫緩決定,待查明事實後再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庭必須服從仲裁委員會的決定。

(2)仲裁庭應當以調解為主。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對協議內容進行審查。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應當制作仲裁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3)在仲裁庭作出裁決之前,如果申訴人申請撤回訴訟,仲裁庭將經審查決定撤回是否成立。仲裁決定必須在七天內完成。

(四)仲裁庭組成之日起六十日內不能結案的案件,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後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對於請求被批準,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客觀情況妨礙仲裁案件的,視為中止時效,報仲裁委員會審批。

(5)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三,交付:

1.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2.仲裁文書送達後,仲裁庭應填寫結案審批表,經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簽字後結案。

第四,歸檔:

1.結算過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應按規定分類裝訂成冊,歸檔。

2.除仲裁機構外,仲裁分冊不得附議或咨詢。

3.有關單位和個人如需摘錄正卷中的材料,需經仲裁委辦公室負責人批準,需借閱的檔案應給予借閱期限,並如期歸還。歸還時要進行嚴格檢查,確保檔案的完整性。

(二)申請勞動仲裁所需的材料

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可以分為三類:不同的人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不同的材料:

壹、如果申請人是員工,請提交以下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說明申請的事實理由,壹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填寫);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親自簽署並提交授權委托書,註明委托事項,並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人代理人為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的,應提供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委托人的代理人為公民的,應提供與委托人簽訂的免費代理協議和代理人與委托人關系的法律資料;

(四)被申請人的工商註冊信息;

(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用工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處分證明和辭退、開除、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通知或證明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原件經審核後退回;

(6)提交的證據材料清單壹式兩份;

第二類。申請人涉及集體爭議的,請提交以下材料:除第壹類(1)至(6)項材料外,申請人推薦3名或5名職工代表,提交職工代表名單及全體職工簽名表。其中,屬於欠薪集體爭議案件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被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職工名單和欠薪余額表。

第三類。如果申請人是用人單位,請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同第壹類第(六)項);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5)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註明委托事項)中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提交文件清單(壹式兩份)。

當出現勞動糾紛時,大家不要驚慌,要學會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信通過本文的講解,大家對勞動法仲裁處理流程有了初步的了解,以後遇到類似問題也不會無所適從。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因此非常重要。邊肖建議妳應該委托專業律師幫妳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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