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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

法律主觀性:

傳染病防治法的意義在於,傳染病防治法是憲法規定的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法律之壹,是我國傳染病防治工作從行政管理走向依法管理的重要標誌,為各級政府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領導提供了法律保障。《傳染病防治法》的實施,對於有效預防和控制傳染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法律客觀性: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傳染病防治管理系統。傳染病是由致病菌、病毒立克次體和原蟲引起的,可在人與人、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之間傳播。它們是壹類流行危害嚴重的疾病,傳染病種類繁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分為甲、乙、丙三類,各類傳染病都不同程度地侵害人民健康,影響疫區人民的生產生活。因此,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經將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合法化。1955年7月,我國經國務院批準,衛生部發布了《傳染病管理辦法》,分別在1956和1957中進行了補充。1989年通過的《傳染病防治法》於2004年重新頒布[1]。本文總結了多年來傳染病防治的經驗,標誌著我國傳染病防治納入法制化軌道。對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義。違反《傳染病防治條例》,不僅違反傳染病防治管理制度,而且造成各種傳染病傳播,造成傳染病流行的嚴重危險。因此,要依法打擊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的行為。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具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本罪的具體行為是:供水單位供應的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飲用水,是人民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質資料之壹。飲用水的質量直接關系到人們的健康。飲用水壹旦被病原微生物汙染,就可能引起不同範圍的傳染病暴發流行。因此,供水單位加強對取水、凈化、儲水、配水、輸水等設備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排水、消毒、清洗、排汙、維護等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飲用水質量,提高飲用水衛生指標十分重要。供水單位主要是指城鄉自來水廠的集中供水單位和工廠(場)、礦山、企業、學校、部隊等自備水源的集中供水單位。非集中式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如村民自掘自備井供應的飲用水,或者直接從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抽取的飲用水,未經消毒處理,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不屬於本項規定的情形。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具體包括以下兩種情況:壹是集中式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二是單位自備水源未經批準接入城市集中供水系統。《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款對單位自備水源與城市集中供水系統的連接進行了限制,即未經城建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單位自備水源不得與城市集中供水系統連接。因此,凡單位自備水源未經批準與城鎮集中供水系統連接的,也應視為本項規定的情形。拒絕按照要求消毒,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的。為預防和控制甲類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切斷其傳播途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無條件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衛生防疫機構是指衛生防疫站、鼠疫防治站(所)、鄉鎮預防保健站(所)以及與上述機構專業相同的單位。衛生防疫機構有權依法對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人員必須無條件地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按照其提出的衛生標準進行消毒。消毒是指通過化學、物理和生物方法殺滅或消除環境中的病原微生物,達到無害化。消毒的對象包括所有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和糞便。如被鼠疫病原體汙染的室內空氣、地面、墻壁和物品,鼠疫疫區的鼠、蚤、嚙齒動物的皮毛;飲用水、汙物、食物、糞便、物品等。被霍亂病原體汙染了。該項所稱“拒絕”應作廣義理解,即不僅包括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未進行消毒的情形,還包括雖形式上進行了“消毒”,但敷衍塞責,不符合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消毒標準的情形。允許傳染病傳播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易傳播傳染病的工作,是指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試行)》管理的傳染病診斷標準的有關規定,符合傳染病、疑似傳染病診斷標準的人員。病原體攜帶者是指感染了病原體但無臨床癥狀,但能排出病原體的人。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是傳染病的重要傳染源。它們可以隨時隨地通過各種途徑向外界環境排放和傳播傳染病的病原微生物,造成傳染病的爆發和流行。因此,《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18條明確規定,對患有鼠疫、霍亂等傳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應當隔離治療,直至醫療衛生機構證明其不具有傳染性。另外,疑似鼠疫、霍亂的病人在排除前,不允許從事壹些容易傳播核傳染病的工作。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上述規定的,屬於本項規定的情形。所謂許可,是指雇用、聘用或者指定明知是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的人員,或者未對其采取調離工作崗位等措施,默許其繼續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工作。不知道該人是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不能視為“允許”。所謂縱容,是指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單位或者用人單位,明知前者違反規定從事易傳播傳染病的工作,不僅不采取措施,還為其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允許其繼續從事該項工作。允許或者縱容是本項中的可選行為,其壹是本項中的情形,可以構成本罪;兩者同時具備的,仍以壹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並罰。拒絕執行預防控制措施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是為彌補前三項具體規定的不足而作出的壹般規定,其外延較廣,包括衛生防疫機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未涉及上述三項的其他預防控制措施。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這種情況表現為:(1)消毒劑和消毒劑、衛生用品、衛生材料、壹次性醫療器械、隱形眼鏡、人體器官等的生產、經營和使用。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二)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在未治愈或者排除前,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的;(三)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拒絕隔離治療的;(四)招用外來人員的用人單位未向衛生防疫機構報告,未采取衛生措施的;(五)非法養犬或者拒絕、阻礙捕殺非法犬只的;(六)未經衛生調查,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成為自然疫源地的地區建設大型建設項目的;(七)單位或者個人非法經營、銷售疫苗、用於預防傳染病的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八)從事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易傳播傳染病的從業人員,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健康證明後上崗的;(九)從疫區出售或者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毛皮、舊衣物、生活用品,未按照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進行必要的衛生處理的;(10)從事可能導致血液傳播的整容手術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的;(11)使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作為血液制品的血液;(12)未經畜牧、醫療部門檢疫,運輸疫區家禽家畜的;(13)在鼠疫自然疫源地狩獵不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14)未按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方式處置因鼠疫、霍亂等甲類傳染病死亡的患者屍體的。危害結果本罪是危險犯,必須以法定危險的發生,即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具有傳播的嚴重危險為必要構成要件。目前,甲類傳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亂。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具有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是本罪危害結果的可選構成要件。其中,甲類傳染病傳播在刑法理論上是實際危害結果,其對應的犯罪形態是實際危害犯罪;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屬於刑法理論中的危險結果(具體危險結果),其對應的犯罪形態是危險犯(具體危險犯)。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上述兩種危害結果之壹符合本罪的其他構成特征,就可以構成本罪。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根據司法實踐,壹般是指供水單位、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直接負責的人員,只有他們才能直接涉及供水、消毒病原體和汙染物等容易傳播傳染病的具體工作。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嚴重危險的結果不知情。但是,行為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是故意的。行為人明知會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嚴重危險而實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的,不應以本罪論處,而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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