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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管理的法律性質是什麽?

勞動就業管理的法律性質非常重要。任何行業都應該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每個細節都很關鍵。仲達咨詢將為您詳細介紹勞動用工管理的法律性質。

目前主要有兩種就業方式,即勞動就業和勞務就業。勞動用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使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償勞動。用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和解釋。勞務用工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或勞務輸出單位簽訂的以完成特定工作為目的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或者勞務輸出單位自行管理和組織生產勞動,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取得勞動報酬。勞動用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

根據勞動部發布的《關於貫徹實施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只要在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實際上已經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了有償勞動,就適用勞動法。”即將出臺的《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管理下提供有償勞動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這說明判斷雇傭的法律性質屬於勞務雇傭還是勞務雇傭的標準在於勞動者是否實際成為了用人單位的壹員並在其管理下提供了有償勞動。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這個標準:

1.誰控制勞動力?

對於勞動用工來說,勞動合同壹旦簽訂,員工就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雙方建立了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意味著員工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如有違反,用人單位可通過警告、罰款、辭退、開除等行政手段進行處罰。這說明勞動者和雇主的地位是不對等的,對其勞動力的控制權是雇主享有的。就勞務用工而言,勞務提供者不是用人單位的成員,而是平等合同的主體。根據勞動合同,它自己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如有違約,用人單位只能依據合同追究其違約責任,而不能用行政手段處罰。這說明在勞務用工中,合同雙方地位平等,勞動力由勞務提供者行使。

2.誰應承擔操作風險責任?

在就業中,作為用人單位的壹員,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其工作行為的後果。因此,勞動者只需要按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相關制度和指示提供勞動,就可以依法獲得報酬。它不假設勞動成果是否能實現這種經營風險。用壹句老話來概括,沒有功勞,沒有苦勞。在勞務用工中,勞務提供者作為平等的合同主體,應當依法承擔其行為的後果。因此,不僅要提供約定的勞動,還要承擔勞動成果是否實現的經營風險。同樣的,用壹句俗話總結,沒有信用,努力都是白費。

3.合同主體固定嗎?

在就業中,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固定的,只能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在勞務用工中,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是不固定的,既可以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也可以是用人單位和勞務輸出單位。

4.薪酬基礎的確定

在雇傭過程中,由於勞動者屬於用人單位的壹員,其勞動報酬的最終數額主要根據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來決定。在勞動用工中,由於合同雙方是平等的市場主體,勞動報酬的多少主要根據勞動力的市場價格和勞動力的供求關系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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