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根據該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本單位的壹員,承擔壹定的工種、崗位或者職務,遵守單位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根據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福利等權益。對於公司來說,有以下權利:(1)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的權利。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的權利,源於用人單位享有的生產指揮權。由於用人單位享有生產指揮權,所有用人單位都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各種規章制度,並要求勞動者遵守。(2)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取得壹定範圍勞動者的勞動使用權,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對於用人單位規定的合理勞動定額,勞動者應當在無特殊情況下完成。(3)評估勞動者職業技能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並根據勞動者勞動技能考核結果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和獎金。(4)制定勞動安全操作規程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根據《勞動法》中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制定自己的勞動保護制度,要求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五)依法享有工作和休息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對職工工作時間的要求,依法安排勞動者的工作和休息時間。(6)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的權利。為了保證正常有序的工作,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勞動紀律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這是組織社會勞動的基礎和必要條件。職業道德是勞動者在勞動實踐中形成的相同的行為準則,也是勞動者的職業要求。當然,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的制定必須符合法律規範。(七)其他權利。包括勞動爭議提交解決的權利和平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爭議;(八)退休後,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等社會保險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