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
2.當事人的近親屬;
3.相關社會組織或者單位推薦的人員;
4.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的公民;
5.取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公民;
6.從事法律研究和教育的公民;
7.從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協會工作的公民;
8.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不適宜作為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擔任勞動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作為代理人時,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為代理人時,其代理行為應當符合法人的宗旨和業務範圍。根據當事人的授權而指定的代理人稱為“委托代理人”或“意思代理人”;由法律直接確定的代理人稱為“法定代理人”;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機關指定的代理人稱為“指定代理人”。代理人不得超越代理權限,不得濫用代理權限。代理人有權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獨立表達自己的意誌,但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受托人明知委托事項違法仍作為代理人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按照代理行為的要求,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所作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勞動仲裁中委托代理人的規定如下:
1.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代理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2.職工壹方委托並特別授權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除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同意外,本人仍應出庭參加仲裁審理;
3.當事人可以委托壹至二名代理人參加勞動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勞動仲裁,當事人必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如果委托書上只寫“全權代理”而沒有具體授權,代理人無權代表自己承認、放棄或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請求和接受調解。
4.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前將授權委托書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發生變更或者代理人被解聘的,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的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所在單位的有關推薦人、有關社會組織,或者有正當理由並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公民。
法律依據:
《勞動仲裁委托代理暫行規定》第六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員為代理人:
(壹)律師;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有關社會團體或者單位推薦的人選;
(四)有正當理由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不適宜作為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擔任勞動仲裁代理人。
第七條
當事人委托律師代理的,代理人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仲裁工作人員應當查驗律師執業證書。
第八條
當事人委托近親屬代理的,應當提供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證明或者公證機關出具的親屬證明。
第九條
當事人委托相關社會組織或者單位推薦代理人的,應當提供該社會組織或者單位出具的證明。
第十條
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正當許可的其他公民,主要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的公民;
(二)取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公民;
(三)從事法律研究和教育的公民;
(四)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協會從事工作的公民;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