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勞動仲裁與勞動爭議訴訟的區別

勞動仲裁與勞動爭議訴訟的區別

我們知道,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選擇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妳知道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的區別嗎?我給妳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讓我們壹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妳有幫助。

壹、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1,處理方式的差異。

1勞動仲裁的處理方式是:盡壹切努力調解,盡量協商達成壹致。

法院的處理方式是:雖然原則上預計調解會成功,但是法官的案件比較多,不會有太多時間堅持調解,判決壹定要及時。

2.審判級別的差異。

1勞動仲裁員的審判水平是:雖然經過專門的培訓和考核,但其法律水平壹般略低於法官,其審判有時過於註重細節,未必是案件的真正重點。

法官的審判水平是:經過嚴格的考試和培訓,精通法律,在審理案件時,直接針對焦點問題,快速定案。當然,不同人之間的差異是巨大的,不能壹概而論。

3、證明要求的嚴格程度不同。

1勞動仲裁的要求是:壹般當庭采信證據,甚至庭後補證。

法院對舉證的要求是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完成,否則除非是新的證據(符合法律上“新證據”的要求),否則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4.對事實發現的強調是不同的。

1勞動仲裁事實認定的重點是盡可能調查事實真相,貼近客觀事實。所以即使證明過期了,只要是真的,都會受理。

法院事實認定的重點在於效率與公正的結合,以證據為中心,以證據所反映的“法律事實”為根據。

第二,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程序的銜接

1.由於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少於仲裁裁決,仲裁裁決支持的事項不能申請執行。

實踐中,大多數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是由勞動者提出仲裁,用人單位是被申請人。許多仲裁裁決導致雇主履行其義務。因此,仲裁裁決後,大量的訴訟案件都是用人單位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的。用人單位提起訴訟後(如果訴訟請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法院審理後認為應當支持的,判決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法院認為不應支持申請,則判用人單位支付幾元經濟補償金。這裏的問題是,根據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法院的審理是基於原告(雇主)的起訴,原告未起訴的仲裁裁決內容不屬於法院審理範圍。當仲裁裁決的結果是用人單位履行了多項支付義務時,這就導致裁決中已經得到仲裁裁決支持且雙方無異議的部分內容因裁決無效而無法執行。

仲裁裁決後,勞動者不服提起訴訟時,往往會出現這個問題。在實踐中,有些勞動者只是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表示不服,只將自己不服的仲裁裁決內容列為請求權。當然,法院只是對工人的訴求進行審理和判決。無論法院是否支持他們的訴訟請求,仲裁裁決已經支持的壹些事項,因為裁決無效而成為壹紙空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尚未起訴的事項也沒有生效的裁判文書。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和《勞動合同法》不完善。在仲裁裁決起訴後不生效的規定和“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則的制約下,勞動者很容易陷入被動和不利的境地。尤其是仲裁裁決後,勞動者因對裁決無異議而未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因對其中壹項裁決(如加班費)不滿而在收到裁決後15日內提起訴訟。法院審理過程中,認為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依據不足,判決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費。事實上,雙方對其他仲裁裁決的內容(如經濟補償、工資等)均無異議。)除了加班費。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工資等的。有仲裁裁決支持,勞動者就會陷入沒有合法有效的執行依據的困境,因為仲裁裁決不生效,法院判決只判加班費。這顯然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庭審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不僅當事人容易對上述問題產生誤解,少數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也會犯錯誤。比如,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不服仲裁裁決而起訴,雖然起訴是作為兩個獨立的案件提起的,但法院也要合並審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原、被告),做出判決。然而,壹些法官錯誤地分別審理了這兩起案件,並作出了兩項判決。更大的錯誤是判斷結果相互矛盾。比如仲裁判決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5000元,用人單位不服起訴請求決定不支付加班費,勞動者不服起訴請求決定支付加班費10000元。法院錯誤地分別審理了這兩起案件,兩份判決書都判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5000元”。很明顯,兩次判決完全重復,審判程序違法。

第三,勞動爭議仲裁的局限性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壹年,仲裁期限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2.仲裁時效可以中止或中斷;

3.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壹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以上是關於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區別的相關法律知識。勞動仲裁事實認定的重點是:在盡可能調查事實真相、接近客觀事實的基礎上。所以即使證明過期了,只要是真的,都會受理。

  • 上一篇:科普海報怎麽做?海報怎麽做?海報實踐簡介
  • 下一篇:聯邦制和邦聯制的區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