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xxx,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xXXXXX,住xxxxxxxxXXX,電話xxxXXXXX。
被申請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電話:xxxxxxx
(1)應用要求
1.請求貴委判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七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2.請求妳委判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9個月的醫療補助金(以最終勞動能力鑒定為準);
3.請求妳委判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12個月雙倍工資而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要求妳的委員會裁定被告向申請人支付三個半月的工資;
5.請求貴委裁定被申請人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並辦理相關手續;
6.請求妳的委員會裁定被告承擔申請人的醫療費用。
(二)事實和理由
xx年9月,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工作,擔任外聘領班,月薪3950元。20119月18日申請人因腦出血住院;2011 10 18申請人出院回家繼續治療。現因申請人身患重病,被申請人單方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存在期間,被申請人從未與申請人簽訂過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也未向申請人繳納過各種社會保險,應承擔各種責任。
第壹,申請人為被申請人工作三年以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申請人三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同時,被申請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關於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總而言之,* * *就是七個月。
二是因申請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被申請人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申請人九個月工資作為醫療救助金(以最終勞動能力鑒定為準)。
第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壹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成立。但被申請人至今未與申請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二倍工資。
第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患病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滿五年的,醫療期為三個月。因申請人住院時間為201118,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直到201112年9月後才能解除,但被申請人只支付了20165438。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義務,因此應當按照該條規定額外支付壹個月的工資。總而言之,* * *就是三個半月。
第五,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每壹個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但被申請人從未為申請人繳納過任何社會保險,應當為其繳納。
六是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等規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但被申請人從未給申請人繳納過醫保,導致申請人無法享受相關醫保待遇。鑒於被申請人有重大過錯,應承擔這部分費用。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已經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請依法作出裁定,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在此傳達
Xx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月日
二、什麽是仲裁?
仲裁是指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給第三方(具有公認地位),由第三方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判斷並做出裁決的壹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不同於訴訟和審判。仲裁要求雙方自願,也不同於強制調解。它是壹種特殊的調解和自願仲裁,不同於訴訟等強制仲裁。
仲裁壹般是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根據雙方訂立的仲裁協議進行仲裁,並受仲裁約束的制度。仲裁活動與法院審判活動壹樣,關系到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之壹。
3.仲裁管轄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仲裁作為壹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不同於訴訟。仲裁是當事人自願將訴訟事由提交中立的第三方裁決的壹種爭議解決方式。自願原則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仲裁制度存在和發展的基石。所以,是否選擇仲裁,由誰來進行仲裁,必須由當事人自己約定。當事人提交仲裁機構仲裁解決的意思表示,是賦予仲裁機構對爭議案件管轄權,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法律依據。中國《仲裁法》第4條和第6條分別規定:“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能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由雙方協議選定。《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對仲裁管轄權問題也有明確規定。《規則》第三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者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以及壹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受理案件。”可見,糾紛能否通過仲裁解決,誰享有仲裁管轄權,取決於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
為了證明當事人對仲裁有約定,各仲裁機構壹般都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提交書面仲裁協議,可以是合同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單獨的仲裁協議。
四、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常見10項:
1,經濟補償金
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司法實踐中員工提起勞動仲裁的最高訴求。實踐中,企業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很多:
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保的員工提出離職;不續簽勞動合同的企業,經濟性裁員,協商解除合同,辭退不勝任工作的企業。
經濟補償金=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員工過去12個月平均月工資。
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壹年計算。
2、沒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後超過壹個月未續訂合同,企業違反法律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壹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高要求為11個月,從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後開始計算,從勞動合同到期之日開始計算,從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開始計算。
3、違法終止補償
企業單方解除、辭退、辭退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職工可以要求企業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倍經濟補償金=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員工過去12月平均月工資× 2倍。
4、非法解除合同的工資損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違反法律規定要求終止賠償。
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職工在勞動仲裁和法院審理期間沒有工資收入,是企業違法辭退造成的,職工可以要求企業支付違法解除之日至勞動關系恢復之日的工資損失。
5.加班費
企業在工作日、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應按員工的小時工資計算:
時薪=月基本工資(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8
工作日延誤加班=小時工資×150%×加班小時數。
休息日加班=小時工資×200%×加班小時數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小時工資×300%×加班小時數
6.勞動報酬和補償
企業未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金且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要求企業支付,或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企業在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未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要求企業按照應支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支付賠償金。
7.工傷賠償
職工因工受到傷害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的補償項目很多。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交通住宿費等。都是按照實際支出來計算的。
相對較高的賠償有壹次性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津貼、壹次性傷殘就業津貼、帶薪停職期間的工資等,這些都與勞動者本人工資、當地社會工資、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有關,不同地區的賠償標準也不同。
8.年假工資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應當休假的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
年假工資=員工日工資×300%×應休年假天數。
9.關於緩刑賠償的非法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83條規定,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確定。非全日制工作,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3個月至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1年至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者不固定。
企業已履行試用期或者違法延長試用期的,企業應當按照被確認為正式員工的月工資和超過法定試用期已履行的期限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10,未付社會保障福利補償
因企業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導致員工無法享受相應待遇的,員工可以要求單位賠償相應損失:
因未繳納社保導致職工未能領取失業救濟金的,職工可以要求企業賠償失業救濟金損失;
員工因未繳納社保導致患病無法報銷的,可要求企業補償應由醫保報銷的醫療費用;
職工因未繳納社保未能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費用的,可以要求企業支付;
未繳納社保導致職工工傷後無法獲得賠償的,由企業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未繳納社保且未補繳,導致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法領取養老金的,可要求企業壹次性或按月發放養老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其副本。
第二十三條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五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十九條仲裁應當在法庭進行。當事人約定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等材料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