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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出租汽車客運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規範經營行為,提高服務質量,維護乘客、經營者、駕駛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出租汽車,是指根據乘客要求提供客運服務,按裏程或者裏程、時間計費的五座以下小型汽車。

本條例所稱出租汽車經營者,是指依法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管理活動。第四條出租汽車客運應當遵循統壹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誠信文明、安全運營、方便公眾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公共交通、客運狀況,制定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實行宏觀調控和總量控制。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工作,其下屬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出租汽車行業的監督、指導和協調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具體履行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職責。

市轄區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七條公安、財政、建設、勞動保障、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出租汽車的管理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出租汽車經營者通過兼並重組,設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出租汽車經營企業。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出租汽車行業的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推廣使用環保節能車輛,建立和完善先進的指揮調度和監督管理系統。第十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可以依法自願成立行業協會。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反映會員的意願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第二章市場準入第十壹條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出租汽車經營權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服務質量為主要投標條件,通過招標方式轉讓。出租汽車服務質量考核辦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出租汽車經營權的招標程序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第十二條出租汽車經營權的服務期為六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科學合理確定出租汽車數量、經營權轉讓價格、經營權使用期限、車型要求、車身顏色和營運價格,擬定出租汽車經營權具體競標方案。

確定或者變更出租汽車數量、經營權使用期限、車型要求和營運價格,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等公眾的意見。

招標方案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第十四條投標人應提供以下證明和資料:

(壹)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明;

(二)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證明;

(三)業務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條中標人應當自收到中標確認書之日起30日內,持中標確認書和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繳納憑證等相關材料,到組織招標活動的市、縣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期限和經營區域內經營。

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第十六條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後,方可開業。第十七條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實際經營時間不滿三年的,不得轉讓;遇有特殊情況,確需轉讓的,應當經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批準。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轉讓的,受讓方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簽訂轉讓合同,並自簽訂轉讓合同之日起15日內到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辦理經營權變更登記。

繼承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的,繼承人應當持相關證明到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辦理經營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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