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找哪個部門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叫勞動爭議,最重要的是懂得如何處理。拖欠勞動爭議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解決。下面詳細描述找哪個部門解決勞動爭議。
找哪個部門解決勞動爭議1 1。勞動爭議找哪個部門處理?
1,找委員會調解。
2.調解不成,找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分析案情,做出仲裁。
3.雙方對勞動仲裁不服或不同意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
我們將工人和雇主之間的糾紛稱為勞動爭議。當然,他們之間的糾紛並不都是勞動爭議。
二、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
(1)談判程序。談判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爭議問題進行直接協商,以尋求解決爭議的具體辦法。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壹方是單位,另壹方是單位的職工,因雙方存在壹定的勞動關系而相互認識。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隔閡。
實踐中,員工和單位通過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案例很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是自願的,誰也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爭議壹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爭議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勞動法》規定,可以在用人單位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
壹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了解單位的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和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所有爭議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與協商程序壹樣,調解程序也是當事人自願選擇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性。如果壹方反悔,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勞動爭議壹方當事人將爭議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程序。該程序不僅具有靈活、快捷的勞動爭議調解特點,而且具有強制執行的效果,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
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壹,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要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訴訟程序。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或者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訴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訴訟。
訴訟程序的啟動是指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所啟動的程序。訴訟程序是合法的、程序性的,作出的判決也是可執行的。
勞動爭議找哪個部門解決?2找哪個部門解決勞動爭議比較好?
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辦可以先撥12348。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4)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對勞動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損害。
勞動爭議應該由哪個部門解決?1.勞動合同糾紛應該找哪個部門解決?
發生勞動爭議後,雙方可以先私下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找單位所在地街道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上述組織調解不成或壹方無調解意願,爭議事項屬於監察部門管轄範圍的,可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當事人有哪些?
1.在職工人事關系、工資關系、勞動關系壹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的訴訟主體資格。這種狀況是勞動就業機制健康發展和良性循環的模式和必然。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無論勞動爭議的原因是什麽,用人單位無疑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2.在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工資關系、人事關系不壹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的訴訟主體資格。這種情況是我國現階段勞動用工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它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勞動關系、工資關系、人事關系不壹致。即職工的人事檔案關系在原單位,因法定原因轉移到具有法人資格的新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和工資關系通常轉移到新用人單位。
本案中,訴訟主體資格與勞動爭議的具體原因直接相關:因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爭議的,原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為訴訟主體;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辭退決定引起爭議的,作為訴訟標的的壹方應當是作出辭退決定的用人單位。
開除是用人單位對違紀員工采取的最嚴重的行政紀律處分。但由於員工的人事關系不在新的用人單位,開除決定需征得原用人單位同意。辭退決定不符合程序,未經原單位同意的,予以撤銷。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工資等糾紛應以新用人單位為訴訟標的。
3.勞動合同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勞動合同爭議是勞動爭議的壹種。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我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合同爭議。《規定》列舉了七種勞動合同爭議情形:
1,確認勞動關系爭議;
2、集體勞動合同糾紛;
3、勞務派遣合同糾紛;
4.非全日制就業糾紛;
5、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6.經濟補償糾紛;
7.競業禁止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