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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合同的類型

法律主觀性:

壹、銷售合同的類型

(1)第壹類是壹般買賣合同和特殊買賣合同。

壹般買賣合同是指正常情況下進行的買賣合同,我們日常生活中絕大多數的買賣合同都是壹般買賣合同。特殊買賣合同可以包括以下幾種:壹是附回購條款的買賣合同,即買賣雙方約定,出賣人在壹定條件下或壹定期限內可以回購標的物,買受人必須出售。二是所有權保留條款的買賣合同,即雖然標的物在壹定期限內已由出賣人交付給買受人,但出賣人仍持有標的物的所有權。三是分期付款的買賣合同,即不壹次性付清價款,而是分多次付清。四是樣品買賣合同,即雙方確定壹個樣品,樣品的質量就是標的物的質量,以後的履行以樣品為準。五是連續買賣合同,即買受人連續向同壹出賣人購買同壹類型的標的物。

(2)第二類是非競爭性銷售合同和競爭性銷售合同。

非競爭性銷售合同是指雙方通過要約和承諾階段達成的協議。競爭性買賣合同是指買賣雙方通過招標、拍賣等競爭方式達成交易的合同。

(3)第三類是即時買賣合同和非即時買賣合同。

即時買賣合同是指當場付清貨款和貨物的合同。非即時銷售合同是指不在當時付款和交貨,而是在以後某個時間付款和交貨。

(4)第四類是特定物的買賣合同和種類的買賣合同。

買賣特定物的合同是買賣特定物的合同,買賣物種的合同是買賣物種的合同。有兩種特殊的物體,壹種是物體本身是獨特的,比如著名畫家的畫。另壹種是由買方指定後,從壹個品種變為特定品種。

(5)第五類是壹般程序的買賣合同和特殊程序的買賣合同。

有特別程序的買賣合同,就是前面所說的拍賣、招標等方式訂立的合同,也包括經過壹定的審批、登記等程序才能生效的合同。

二、無效買賣合同有哪些?

(壹)房地產和不動產分別轉讓,合同無效。房子建在土地上,依附於土地,不可分割。因此,當房屋所有權通過買賣方式轉移時,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隨之轉移。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轉讓給不同當事人的,或者在出售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買受人可以主張買賣合同無效。

(2)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的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登記為標誌。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生效,不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即使房屋已經實際交付。因此,只要房屋沒有正式登記過戶,即使出賣人已經收取了房款並交給買受人使用,當事人仍然可以主張合同無效。

(三)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出售房屋的主體必須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壹個人出賣他人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子的產權歸幾個人* * *所有,只有經過* * *同意才能出售。賣房時必須提交* * *同意證明。

(4)侵犯優先購買權的,合同無效。房屋所有人出售* * *所有的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 * *所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主出售出租的房屋時,必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在出售房屋時侵犯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五)單位違反規定采購的,合同無效。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因特殊需要確需采購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單位違反規定購買私房的,買賣關系無效。

(六)銷售中有欺詐行為,顯失公平的,合同無效。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評估標準,約定價格,經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同意後方可生效。買賣合同生效後,雙方不得因價格高低而反悔,應按合同約定的價格、期限和方式交貨。但出賣人欺騙、隱瞞房屋質量或者生效後發現有質量問題的,買受人可以要求與出賣人重新協商價格。如果協商不成,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七)非法轉讓的,合同無效。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包括買賣):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的;

2.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4.* * *未經* * * *書面同意,擁有房產;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辦理權屬證書登記的;

7.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買賣合同的起訴原則

(壹)合同未實際履行,且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買賣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的,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根據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交貨方式的,貨物交付地為合同履行地;自行交貨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木材和煤炭的托運或交付應在貨物裝運地進行。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與合同約定的交貨地不壹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三)加工合同的履行地為加工地,但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或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財產為履行地,但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應在投資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履行。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約定,是指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條款或者訴前達成的選擇管轄協議。

(7)合同雙方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8)保險標的為運輸工具或者在途貨物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註冊地、運輸目的地或者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九)產品制造地、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他人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財產或者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

(十)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和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買賣合同的種類很多,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但買賣合同的簽訂必須建立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買賣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壹般包括貨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九十八條* *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受領標的物單證的義務,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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