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xx
見證人:xx
婚姻期間,我(甲方)於xx年xx月xx日認識了xx,壹段時間後發生了正當關系。被我老婆(乙方)xx知道後,由於我壹再悔改,我老婆原諒了我。我向我的妻子保證以後不會再有欺騙。如果我做了什麽對不起老婆的事,比如婚外情,壹夜情,我會自願獻出我所有的財產(房子,車子等。)及子女撫養權給妻子xx在同意離婚的前提下,並給其二十萬元生活費。
甲方簽字:
乙方簽名:
見證人簽名:
第2條:脫軌保證範文
丈夫出軌後寫的“保證書”有效嗎?
今天,我們接受了壹位閆女士的咨詢:她的丈夫李先生是壹位成功的企業家,閆女士。
在成功抓到丈夫及其女秘書“車震”後,為取得嚴女士的諒解,李先生寫下保證書,承諾
之後他們不再出軌,否則夫妻所有財產歸顏女士壹人所有。顏女士向我們咨詢:如果我老公晚壹點回來,
出軌,這份悔過書約定的內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顏女士所說的擔保書上關於財產的約定,其實就是所謂的“忠實協議”,這是壹個法律理論和實踐。
商界壹直在爭論壹個永恒的話題。20XX南方周末曾經發表過壹篇文章,題目是《夫妻忠誠協議》。
擊敗最高法院。在婚姻法領域,忠誠協議壹直是所謂“同案不同判”的最典型例子
這個問題,最高法院也想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中給予明確規定,而且是最早制定婚姻法解釋的草。
該案規定,只要是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後來,起草人的狀態
程度反了,規定法院不受理此類協議,已經受理的要駁回起訴。和最後的相關欄
所有的項目都被刪除了。由此可見,最高法院是多麽糾結!很難調整所有人的意見,也很難制定壹個全國統壹適用的
法律真的不容易。“忠誠協議”,持肯定觀點的人認為,忠誠協議符合婚姻法關於夫妻雙方應當相互的規定。
忠誠原則要求。通過夫妻忠誠協議,使無過錯方實現自我保護,減少離婚時的財富。
財產分割糾紛。持否定觀點的人認為,忠誠協議中規定的“夫妻相互忠誠”只是壹種價值觀。
觀念屬於道德調整的範疇,婚姻不屬於契約關系的範疇。20XX年,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壹起因婚外情引發的婚內出軌賠償案。上海
閔行區法院的理由是:(1)夫妻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無論婚姻關系是否穩定,
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此。因此,新修訂的《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並在第
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賠償。“(二)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情節尚未達到“重婚”、“非法同居”嚴重程度的。
法律沒有規定壹方應當如何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法律也沒有明文禁止當事人自行約定。(3)
賈與曾約定30萬元違約責任的《忠實協議》,實際上是婚姻法中對夫妻的抽象忠實責任。
任的具體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正是這種具體的協議使婚姻法的原則
性伴侶的“忠誠”義務是可訴的。因此,法院裁定,由於該協議沒有違反法律禁令,
並且是在雙方地位平等、沒有任何強迫的情況下自願簽訂的,協議內容也沒有損害他人利益,因為
當然是有效的,應該受到法律保護,支持申請。這是婚姻法修改後,忠誠協議首次具有法律效力。
法學。它開創了壹個先例:讓法律通過合法的協議手段作用於婚外情。此後,許多法院壹直爭論不休。
跟風。但兩年後,上海高院發布內部司法解答,規定類似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表明了與閔行區法院不同的態度。本著這壹精神,如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在(20XX)楊民義(民
子楚第2108號民事判決書寫道:“婚姻法中的忠實義務是壹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
義務,原、被告簽訂的婚前協議不是壹份真實的財產協議,而是壹份忠誠協議、協議
離婚後財產分割的約定,不應作為確定雙方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也不應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依據。"
結論對“忠誠協議”的有效性爭議如此之大,顯然兩種觀點各有道理。依我拙見,
試圖從法律的角度來爭論這個問題,會導致無意義的文字遊戲。基於作者所在的上海市的司法實踐
以實踐為例,上海閔行區20XX判決支持所謂的忠誠協議,說理不能說不充分。在上海,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在高院精神的指導下,認為“婚姻法中的忠實義務是壹種道德義務,
又不是法定義務,不能支持的話能有說服力嗎?首先,法律是最起碼的道德,從
邏輯上,所有的法律義務都應該是道德義務,但道德義務不壹定是法律義務。自從丈夫和妻子
《婚姻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了相互忠實的義務。為什麽不是法定義務?真誠的約定符合婚姻法的精神,秉承了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