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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對學生罰款違法嗎?

老師對學生罰款是違法的。詳情如下:

1.老師罰學生錢是違法的,是老師侵犯學生財產權的行為。可以向學校領導或者當地教育局投訴反映。教師無權對學生進行罰款,這是壹種行政處罰措施。壹般只有部門規章以上的規範性文件才有設立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師的權利包括以下內容:

1,教育教學權

"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學改革和實驗."被稱為受教育權和受教育權。其基本含義包括:

(1)教師可以根據所在學校教學計劃、教學工作量、自身教學特點的具體要求,自主組織課堂教學;

(2)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教學內容和進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

③針對不同的教學對象,改革、試驗和完善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和具體內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剝奪在職教師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行使實驗權。

2.科學研究權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簡稱科研權。

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之壹。其基本含義包括:

(1)教師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有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等創造性工作的權利。

(2)有權撰寫教育教學成功經驗或專業領域研究成果的學術論文。

(三)參加有關學術交流活動,參加依法成立的學術團體並在其中兼職的權利。

。(4)在學術研究中發表意見和進行學術辯論的自由。但需要註意的是,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按照教學大綱或者基本教學要求進行教學,不得隨意發表與教學內容無關、對受教育者身心發展有害的個人觀點。

3.管理學生權利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生的成績。“學生權利的管理。這是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的處於主體地位的基本權利。其基本含義包括:

(1)教師有權根據學生的身心發展和特點,因材施教,對學生的特長發展、就業和升學給予指導。

(2)教師有權對學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學習和勞動給予客觀、公正、適當的評價。

(3)教師有權運用正確的指導思想和科學的方法充分發展學生的個性和能力。

4.薪酬和待遇權

“按時領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帶薪休假。”稱為獲得報酬的權利。這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勞動權和勞動者休息權的體現。其基本含義包括:

(1)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教育法和教師聘用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班級報酬、獎金、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及其他各種津貼。

(2)教師有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的權利。包括醫療、住房、退休等各方面的各種福利和優惠,還有寒暑假帶薪休假。

5.民主管理權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管理的民主權利”。簡稱民主管理權。其基本含義包括:

(1)教師有權對學校和其他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這是憲法“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具體體現。

(2)教師有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討論學校發展和改革等重大問題,保障教師的民主權利和切身利益,促進學校的民主建設,提高學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6、繼續培訓的權利

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被稱為繼續培訓的權利。其基本含義包括:

(1)教師有權參加進修和接受其他形式的培訓,不斷更新知識,調整知識結構,提高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從而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2)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辟多種渠道,保障教師繼續培訓權的行使。同時,教師進修權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不得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

綜上所述,教師要因材施教,關註學生的學習和心理狀況,切忌打罵體罰侮辱學生,這是應盡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壹項

(二)、第壹

(三)有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的

1.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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