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二審被告抗辯範文1
被告:XXX,女,漢族,1974年5月8日出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雲南省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XX棟3單元0樓4室。
身份證號碼5329xxxxxxxx,電話號碼139872XXXXX。
被申請人:XXX,男,漢族,1971年6月出生,雲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9873XXXXX。
被申請人因XX訴請離婚,根據相關事實和法律,作出如下抗辯:
壹、被申請人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我和XXX的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
如原告所說,由於婚前時間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後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原告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和工作。
因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已多次試圖協商離婚。協商中,雙方自2008年6月已分居,故被告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二、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雙方財產,* * *隨財產:
1與* * *同壹房產:位於大理市XX大道2號7號樓2單元2層201,產權證2010XXXX,建築面積108.26平方米的房產。當時購買價格為358737.00元,目前市值約50000。
2.* * *同債: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0,000元,尚欠銀行265,438+065,438+0766.03元。
三。針對原告訴訟請求的第二條進行抗辯:
1.原告婚前為被告購買的首飾,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是原告以婚前締結婚姻為條件而贈與的。後來雙方已經締結婚姻,彩禮也已經實際交付。該贈與合法有效,應視為被告的個人財產。
而且,退壹步講,首飾是被告的生活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也應歸被告所有;
2.原告稱其母親為雙方支付了3萬元,不屬實。
這30000.00元其實是原告母親在婚前10天左右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於被告,並不是原告所說的同壹筆債務。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捏造、混淆視聽,其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在法律上沒有依據。故被申請人在此提出上述辯護意見,請求法院予以核實采納。
我在此傳達
大理市人民法院
被告:XXX
2009年2月
附:本答辯書2份。
二審離婚抗辯範文2
壹、離婚抗辯書、民事離婚抗辯書、離婚案件抗辯書、二審離婚抗辯書、離婚訴訟抗辯書怎麽寫?
民防系統
被申請人:_ _,女,出生於年月日,住所: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就與上訴人_離婚糾紛壹案提出如下意見:
壹、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1)駁回上訴請求1。
(2)駁回上訴請求2。
(3)駁回上訴請求3。
(4)駁回上訴請求4。
二、下列財產,壹審不予處理或錯誤地認定為夫妻* * *共有財產,請求中級人民法院糾正。
1.被上訴人用於購買房產的婚前存款人民幣元;
2、_ _房產裝修_ _元;
3._ _汽車;
4.上訴人貸款炒股轉走的現金為人民幣_ _ _元。
三。由於時間的變化,夫妻雙方的財產和債務發生了變化,現列舉如下:
1,_ _房產貸款,當期貸款余額本金_ _元,利息_ _元,罰息_ _元,預計訴訟費_ _元,故該房產總負債_ _元;
2.銀行貸款,目前本息余額為_ _元。
四。根據事實,請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如下認定:(以壹審判決認定順序為準)
1.認定被上訴人的婚前財產為房產壹套,現金_ _萬元;(判決書第_ _頁第_ _行,維持壹審認定)
2.認定上訴人以出售該房屋的房款購買該房屋;(判決書第_ _頁倒數第二行維持壹審認定)
3.認定被上訴人投入婚前存款萬元購買該房產;(根據證據,重新鑒定)
4.認定被上訴人以出售_ _房產所得房款對_ _房產進行裝修;(根據證據,重新鑒定)
5、認定上訴人非法轉移現金_ _元;(判決書第_ _頁第_ _行,根據司法解釋重新認定)
6.其余的標識保持不變。
綜上,上訴人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壹審相關事實認定錯誤,處理不當,應予糾正。
請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作出正確判決。
我在此傳達
_ _市人民法院
受訪者:
年月日
二、離婚抗辯書怎麽寫,離婚抗辯書怎麽寫,離婚抗辯書範本/格式,離婚抗辯書範本。
回復離婚
被申請人:_ _,女,出生於年月日,住所: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現就_ _訴我離婚糾紛壹案提出如下意見:
被告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感情未破裂,不同意離婚,理由有四:
第壹,_ _ _ _ _;
第二,_ _ _ _ _;
第三,_ _ _ _ _ _;
第四,_ _ _ _ _。
我在此傳達
_ _市人民法院
受訪者:
年月日
對離婚二審的答復3
被告:XX
被告:XX
被申請人不服(2015)##初字第號判決。# #因離婚糾紛,提出如下抗辯:
請求答復
1,請求依法維持壹審判決,駁回上訴人# # #的上訴請求。
2.依法判決有爭議的財產。
事實和理由
壹、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雙方離婚符合法律規定。
被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經人介紹認識,認識沒多久就以買房為目的匆匆登記結婚。婚後,被訴人與被訴人之間、家庭之間總是有矛盾,導致雙方無法和諧相處。# # # #中,被告起訴離婚,看到侵占財產的目的無法實現,主動撤回# # # # # #中的訴訟。事後因為雙方真的沒有感情。
被告於# # # # #月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於# # # # #月再次起訴離婚,雙方分居# #年,互不通信。因被申請人在# # #初私自更換樓房鑰匙,導致被申請人無法回家,足以認定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
第二,被申請人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屬於國家事業單位人員。初中畢業至今,他做過保安,做過營銷,換過好幾個工作單位。他屬於社會勞動者,沒有固定工作和固定工資,現在住在農村老家。
第三,壹審法院的審判程序合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的延期審理的法定條件,且這種辯護方式在歷次庭審中被申請人多次使用,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也給被申請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4.壹審法院審理該案時,被申請人向法院提交了位於# # #市的爭議房產的購房合同,足以確認該房產屬於夫妻雙方所有,壹審判決時應壹並處理。但壹審法院以爭議財產無法查明為由拒絕判決,被申請人據此向二審法院申請將爭議財產與財產壹並判決。
綜上,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程序合法,應當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請求;同時,被申請人請求以適當方式對雙方爭議財產壹並進行判決。
我在此傳達
# # # #中級人民法院
被告: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