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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甸滿族自治縣城市供水用水條例(2021修訂)

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供水活動,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維護用水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發展城市供水,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自治縣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單位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用水戶提供生活、生產和其他用水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產和其他活動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第三條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水利、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第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和建設城市供水水源。

自治縣的城市供水水源是普什河上遊老道排河段的自來水水源。取水點為壩下100m、壩上2000m、河道兩岸陸域100m,為城市供水壹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為壹級保護區以上2000m、河道兩岸陸域以上50m,直至源頭河道為準保護區。

自治縣城市供水備用水源和其他水源的保護範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具體保護措施可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公布城市供水水源保護區的範圍,設立地理界標,設立警示和保護標誌,采取保護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在城市供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禁止壹切汙染水質的活動。

(壹)禁止在城市供水水源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和可能造成水汙染的建設項目。

(二)在城市供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前款規定外,禁止修建臨時餐飲、休閑娛樂設施,沿河燒烤,洗車,炸魚、電魚、毒魚,使用持久性或者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以及從事其他汙染或者可能造成水汙染的活動。

(三)在城市供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前兩項規定外,禁止飼養家禽家畜、遊泳、洗衣服、炸魚、網魚以及從事其他汙染或者可能造成水汙染的活動。

(四)禁止破壞城市供水水源保護和宣傳設施。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依法保護和監督城市供水水源。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針對水源幹涸等自然災害和水源重大汙染等突發事件,制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保障人民生產生活的正常供水。第七條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年度建設計劃進行,所需資金由自治縣人民政府采取多種形式籌集。鼓勵多元化投資城市公共供水項目。第八條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工程建設前,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相應資質、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審查。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任務。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設備、管材、管件和用水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根據需要,同步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水壓要求超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壓標準的,應當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新建居住建築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由城市公共供水單位設計,其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鼓勵建設單位委托城市供水單位統壹建設居住建築二次供水設施。

新建二次供水設施應當配備水量計量、水質監測、汙染防治、運行安全保障和智能遠程監控等裝置。計量器具的安裝位置應便於讀數、維修和更換。第九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供水單位應當參加工程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供水工程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移交工程檔案。第十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供水設施或者影響城市供水設施使用功能的行為:

(壹)擅自改裝、拆除或遷移供水設施;

(二)損壞供水井、凈水廠、輸配水管道及附屬設施、加壓泵站及輸配水設施和水泵設備;

(三)擅自開啟和關閉供水閥門;

(四)室內水表及來水方向的供水管道嵌入建築物的隔墻或裝修內;

(五)盜竊井蓋等供水設施;

(六)依附於供水設施搭建工棚和建築物;

(七)在供水管道及設施±0.5米範圍內,或者施工、挖坑、植樹、傾倒垃圾、架設電桿、鉆探;

(八)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

(九)違反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範鋪設管線;

(十)其他損壞供水設施或影響其功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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