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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民的法治思想包括

寬嚴相濟、以身作則、道德約束、慎之又慎是唐太宗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

1,“寬嚴相濟”的立法宗旨

唐太宗即位後,不聽舊臣“秦為法,漢為霸”的建議,而是采納了的寬仁治國思想。魏徵認為“仁義是理性的基礎;懲罰是理性的終結。國家如果選擇這樣的治國之路,就應該“慎刑恤典”。

貞觀元年正月,唐太宗下令戊己、方等人以“寬大”為原則進行變法。他們根據隋朝的黃愷律進行損益,這使得公布的唐律比前代簡單得多。貞觀十壹年正月,為貞觀之法,向全國頒布新法。《貞觀之法》是壹部法條集,經名人品評,可謂“縝密透徹”。唐太宗也註意到,以前的法律和文本是相互的,這就使得“執法之官,因之舞”,容易形成司法漏洞,所以他告誡立法者“宜慎審而不宜互文”,使法律統壹;修訂了壹系列的法律,分法令、體例、風格三種,與貞觀法相輔相成:“法以正刑定罪,法令立範制,風格禁違止惡,風格規事”(見《唐六典?刑史》)。在立法過程中,孫昌戊己等人收到了唐太宗的許多指示,如“法不可改,改之則煩,官不可記,不壹致,官可為奸。”這是在強調,如果法律不穩定,法律多變,人就會迷茫,無所適從。因此,立法者應謹慎行事,不可掉以輕心。成立後,“必經審批,以為永久。”

唐太宗對死刑的處理特別謹慎。他除了堅持重復三次的程序外,還要求執行死囚時,要與中書、下門司、尚書九卿商定。這樣,由於唐律中死刑的規定較前代大為減少,決議極為謹慎,到貞觀四年,全國只有29人被判死刑。盡管如此,唐太宗還是不滿意。貞觀五年,他頒布聖旨:“若有死刑,必復五次。”對不遵守復讀程序規則的人給予流放和監禁,體現了貞觀法律的仁義精神。

2.克制自己不自覺守法。

皇帝“我即天下”,國家最高立法權和司法權都集中在他手中。根據自己的情緒處決人是很常見的。唐太宗當然也有魯莽的時候,但他能夠很快回歸正道,認為“法之法,非我獨尊,乃天下之法”,有意識地將自己的皇權歸入國法規範。

貞觀元年(公元627年),縣令裴犯了輕罪,唐太宗大怒,被判死刑。殿中欽差大臣李乾佑曰:“傳旨者,陛下之制在上,土率在下,非陛下所獨有。”這是壹個很好的原則,在白天當桂仁犯了輕罪,導致死刑。如果懲罰不對,人們會無所適從。在殿中,史是國子監出身的官員,但他敢說“法律制定者”...是* * *與天下,而不是陛下獨有”。這份勇氣實在難能可貴,善於納諫的唐太宗最終收回了委任狀。

唐太宗不是聖人,但他勇於納諫,又有壹批忠厚諫臣,所以他能夠克制自己的欲望,按照國家的法律辦事,成為國王守法的典範。在他的倡導下,貞觀初年好官眾多,執法公正,形成了“法和平,政成功”的局面。《好官傳》序贊曰:“太宗平亂,使人知恥,蘇尚貞修,得太平之基。”

歷朝歷代,很多皇帝藐視國法,極力擴大皇權,為皇族或外戚屈法。唐太宗認真總結前隋朝的教訓,嚴於律己,不放縱皇親。貞觀十七年(公元643年)太子李承幹謀反,揚州刺史趙潔參與其中,依法應當處死。趙潔是唐太宗的妹妹長光公主的兒子。長光公主含淚懇求唐太宗,希望赦免兒子的死罪。唐太宗搖頭道:“不避仇,不懲親。這是世界上最公開的方式,妳不敢違抗,妳就有罪。”

唐太宗本人遵紀守法,告誡群臣:“若能謹小慎微服法,則永如我畏天地,不但百姓平安,自己也永得幸福。”可見守法的目的並不十分高尚,即希望這樣做能使李政權長治久安,從而使整個統治集團“長盛不衰”即便如此,立法從寬,執法公正,畢竟能做到“民以安”,客觀上促進了社會和諧,使人民安居樂業,這才是貞觀法制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取得優異成績的根本原因。

3.追求道德約束的境界。

唐太宗通過在弘文廳的辯論,采納了魏徵等人提出的“以教育治國”的思想,即完全按照儒家“王道”的理想社會進行實踐。為此尊儒尊經,出版五經原著。吳言修文,創靜社益農;大力發展禮樂,將儒家思想散入鄉村部落的訓練中,形成法以禮治,禮在刑外的局面。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人們可以有意識地用儒家“近君子遠小人”的規範來約束自己,也就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強制被動執行的壹種更高級的形式。

在立法過程中,唐太宗繼承和發展了漢代以來輔禮入法的傳統,將儒家禮儀作為制定和修改法規的指導思想。《貞觀法》頒布的大部分章節都與禮法相壹致。後世的明史?《刑法誌》指出:“唐寫法條時,必以禮,以為異。”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唐太宗善於從儒家“教化”的角度進行教化,試圖突破相對僵化的法規,以達到更好的社會效果,從而加深了人們自覺按儒家規範辦事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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