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建設是體現NPC立法主導作用的關鍵,是立法主導權的第壹關;制定立法計劃,選擇好立法項目,決定了地方立法的價值取向,關系到立法工作的成敗。壹般法規的制定要經過立法預測、立法收集、調查研究、分析比較和科學論證。在立法選項階段,地方人大必須牢牢把握主動權,不斷完善立法項目公開征集制度,堅持公開、開放立法。首先要通過各種媒體向社會征集立法項目,積極引導公眾提出立法項目,征求公眾意見,克服過去主要由行政部門申報,受制於行政部門立法熱情的不良現象。第二,立法選擇應該反映人民的意願。立法選擇涉及應該制定哪些具體法律?需要制定哪些法律?根據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的需求,按照優先、成熟的原則逐項進行論證。要註意堅持問題導向,從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亟待解決的事項中選擇立法項目。對於那些與行政執法有關的立法事項,或者壹些立法條件不成熟、條件不充分、需求迫切的問題,堅持不立,有條件的暫緩立。加強重點領域立法,保障公民權利、機會和規則公平,保護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第三,做好立法項目的統籌協調和立法方案的審查。壹方面,要積極探索立法咨詢的方式、方法和途徑,建立健全立法決策咨詢制度,加強NPC及其常委會與政府的統籌協調,通過召開立法征集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充分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對初選中的立法議題進行逐壹篩選,使立法選項充分反映民意,平衡各方利益;另壹方面,立法規劃應註重長遠規劃和年度規劃的結合。長遠規劃要有頂層的預測和設計,要有前瞻性和戰略性,要註意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完整性。年度計劃要以問題為導向,註重解決社會生活中的實際問題,避免被部門提出的立法權所誘導,努力改變“政府提出什麽,人大代表什麽”的傳統做法,從而為立法決策更充分地反映各方面、各領域對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的呼聲和期待打下堅實基礎。
二、要重視人大在立法起草中的主導作用。
立法的起草直接關系到法律的質量,也決定著立法工作的成敗。因此,誰來準備立法計劃?誰來起草條例草案?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立法的質量和水平。當前,關鍵是要強化人大(NPC)的主導作用,明確立法權的邊界,切實改變由政府部門起草法規草案,然後提交NPC審查,向社會征求意見,再提交NPC審議通過的錯誤做法,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切實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在具體的立法實踐中,地方人大不應做“店小二”,而要敢於擔負起起草立法計劃和主導法規草案的重任,推進立法主體多元化。對於壹些立法事項,可以聘請相關法律顧問,由NPC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負責起草法規草案,或者委托高校、專家學者、社會團體、科研機構或公民起草法規,或者委托市(縣、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廣泛收集。對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法律草案,要成立由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工作)委員會及其常委會牽頭,政府法制辦、有關部門、人大代表、專家學者等組成的專門立法起草小組,積極探索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界有序參與的立法方式方法,擴大公民有序參與立法,充分吸納各方智慧,廣泛匯聚社會知識;對部門間有爭議的重要立法事項,決策機關將引入第三方評估,通過討論、協商、分析,將法規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各方意見,最終協調決定。同時,要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規集中起草制度,積極探索開放多元的起草機制,建立和完善立法專家咨詢制度、人大代表意見征求制度、下級人大立法意見征求機制、社會公眾溝通機制,充分發揮人大在立法起草過程中的統籌協調作用。
第三,要註重人大在立法審議中的主導作用。
立法審議是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法規草案的審議也是立法工作的最後壹關。必須精雕細琢,充分發揮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的作用。首先,要嚴格遵守立法程序,依法行使立法權。法規草案的立法審議是壹項政治性、法律性和程序性的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進行。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規草案,由提案人提出,依法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特別委員會應首先審查法規草案,並向大會作出說明;列入會議議程的法規由會議發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組織討論,提出修改意見,法規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代表的意見進行修改,提交下次會議進壹步審議;對法規草案涉及的壹些重要問題意見有分歧且無爭議時,審議可以中止。這裏需要說明和強調的是,“兩審三票”(即經過兩次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後,不提交第二次會議表決,在召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時,提交第三次會議表決)或“三審”(即, 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會議審議後,將提交第三次會議表決)應盡可能采納。 目前最常用的“二審”(即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後,提交二次會議表決)方式,普遍存在以下不足:二次會議審議草案時提出的許多意見時間較短,全國人大法制機構難以充分研究吸收。“二審三票”的審議模式可以充分利用第二、三次NPC人大常委會會議間隔兩個月的時間來解決上述弊端。其次,要保證充分的審議時間,充分吸收各方智慧。壹方面,要克服法規草案要到人大常委會開會前壹天才能拿到的現象,督促有關議案提前提交,送到審議人——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NPC有關代表手中,使他們在審議前有足夠的時間進行研究、分析和論證,這是決定草案審議工作質量的前提。另壹方面,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要給予充分的審議時間,讓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有充分的時間對條款草案進行逐條甚至逐句的審議,同時也要讓全國人大法制機構有足夠的時間研究吸收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時提出的修改意見。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需要把握各方利益,平衡各種利益,防止部門利益法律化,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三是要明確每次庭審的審議重點,提高表決程序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初審側重於草案的風格、框架、結構、要點和焦點。二審時,應逐句審查草案條款;三審側重於吸納民意,進行立法修改。同時,要探索對法規草案條文進行單獨表決的機制。對於修改後仍存在較大分歧的個別條款,應先進行單獨表決,再進行整體表決,這樣才能真實反映審查者的意見。建議對涉及面廣、綜合性強、關系地區改革發展穩定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法規草案,事先進行評估,進行科學論證和分析,提交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職能,使地方立法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規定。 滿足人民群眾的願望和要求,真正實現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準確立法,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