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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退役軍人政策

自謀職業退役義務兵領取的地方經濟補助與退役時領取的國家退役金之和應不低於安置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自謀職業退役士官地方經濟補助在義務兵補助標準基礎上每增加壹年增加5%。

1.安置單位要求政府安置在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比例不得低於80%,不得為與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壹地區的退伍軍人提供工作崗位。

2.放寬安置名額限制。服役期間,父母戶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士兵可以隨父母安置,也可以安置在配偶壹方。在國務院確定的特大城市安置的,需要符合當地落戶的相關政策規定。

3.享受就業補貼。選擇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兵,回地方後放棄工作安排的,地方政府可以按照退役士兵壹次性退休費和選擇在部隊自主擇業時應領取的壹次性補助金之和的80%給予補貼,還可以享受創業優惠待遇。

4.相關保險的延續。

放電成本差距很大。範圍從2萬到5萬不等武警部隊二級士官復員可以拿到5萬元。另外:這只是壹個地方標準,不同地區的安置費用差別很大。

法律依據:

遼寧省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細則

第四條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必須堅持從哪裏來、回哪裏去的原則,由縣級以上安置機構負責辦理安置手續。公安機關、糧食部門和用人單位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的介紹信分別辦理落戶、糧油供應和接收安置手續。

第五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原是農業戶口的退役士兵在技術、信息、資金等方面給予幫助,支持其發展農業生產。

第六條對在部隊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原是農業戶口的退伍義務兵,由原征集地縣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負責接收,安排到縣全民或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工作,本人改為非農業戶口供應商品糧。離隊後補辦立功證書的除外。

第七條在部隊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包括原是農業戶口的義務兵,可在每年千分之二的農村轉城市指標內給予適當照顧,在農村發給傷殘撫恤金。

第八條自建和集體幫助建房所需木材,原屬農業戶口的單身退伍軍人,無住房或嚴重缺房的,憑縣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出具的證明,由省、市、縣物資部門單列指標供應。建房所需的其他建築材料和住宅建設用地,由有關部門給予幫助。

第九條從全民所有的農場、林場、牧場、漁場應征入伍的職工或者職工子女,退伍後由原單位接收安置。但原來是城鎮戶口的,要按城鎮退伍軍人對待。

第十條原城鎮戶口的義務兵退伍後,由省、市、縣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憑《城鄉非農業人口應征青年安置證》接收安置。安置卡由省統壹印制。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退伍義務兵返回原征集地前,及時向各系統下達預分配的勞動指標。安置機構按照預先分配的勞動指標安置退伍義務兵。

第十壹條原登記為城鎮戶口的義務兵退伍後要求自謀職業的,原征集地的市、縣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給予支持和幫助。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再負責安置工作。

第十二條原在城鎮登記的義務兵被除名或者開除軍籍的,由原征集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接收;公安機關憑部隊師(旅)以上機關出具的證明辦理落戶手續,按社會無業人員對待。

第十三條符合《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退伍義務兵,其復學後,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再負責安置。

第十四條退伍義務兵報考省屬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年齡可放寬3歲。退休1年內未考上的,可繼續安置;1年後再申請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再負責安置。

第十五條義務兵在服役期間患精神病或者慢性病的,退伍時必須有團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以前是農業戶口的義務兵,服役期間患了慢性病,退伍後沒有恢復或者舊病復發需要治療。所需醫療和生活費用自理。如有困難,當地民政部門應給予適當補助。各級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應當及時為因病致殘的退伍義務兵辦理接收手續。

第十六條義務兵的父母在服役期間由城鎮遷往城鎮或者由農村遷往城鎮,義務兵退伍後要求回父母處安置的,憑父母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父母的戶口簿和糧油供應證接收。義務兵服役期間,其父母由城鎮遷往農村的,退伍時可根據本人意願,安置在父母所在縣範圍內的城鎮或農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義務兵因特殊情況退伍後要求安置的,在不改變戶口性質的情況下,提供相關證明並填寫《因特殊原因退伍軍人安置申報表》,征得接收地同意後,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辦理:

(壹)跨省(含出入境省份)和跨市安置的,由省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審批;

(二)市內跨縣安置的,由市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審批,報省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備案。被查出騙取安置的退伍義務兵,壹律退回原征集地。

第十八條對義務兵自帶的人事檔案在啟封時,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退伍義務兵安置經費,應當納入省、市、縣財政預算。用於農村無房或嚴重缺房的孤寡退伍軍人住房補貼、退伍軍人技術培訓、待分配期間患病醫療、印制宣傳資料等支出。退伍義務兵安置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準挪用。

第二十條在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由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壹條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的單位,由省或市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接收安置,並承擔拒絕接收期間應支付給退伍義務兵的全部工資。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單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各級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中,應當遵紀守法,秉公辦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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