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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貿易部、機械工業部關於印發《建築工程設備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建築工程設備成套市場的管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市場和要素市場的發展,保證建築工程設備系統的優化組合,形成成套生產能力,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設備監理,是指在建設工程投資和建設的各個階段,對建設工程成套設備的組織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行為。第三條設備監理是以提供信息和技術為特征的中介服務活動,應當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各方依法簽訂的設備招標文件、供貨合同、采購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是實施本規定的技術依據。第五條在中國境內從事設備監理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二章管理體制和職責第六條設備監督管理體制采用政府指導下的社會監督體制。第七條設備監理工作由國內貿易部設備成套管理局和機械工業部生產信息統計司管理,設立設備監理辦公室,委托行業協會實施。第八條管理職責:

(壹)制定並組織實施設備監理規章制度和規範行為準則;

(二)制定監理機構資質標準,確定甲級、乙級資質監理單位;

(三)檢查和督促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設備重大事故的處理;

(四)管理和指導全國設備監理工作;

(五)組織設備監理工程師培訓和資格考試;

(六)受理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當事人的投訴,調解糾紛;對違反這些規定的人作出裁決並采取補救措施。第三章監理方及其關系第九條設備監理涉及的各方:

(1)監理法人:對建設項目成套設備組織過程中的技術經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控制的法人。

(2)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的計劃、籌資、建設、生產經營、償還債務和資產保值增值全過程負責的法人。

(3)承包法人:根據建設項目的設計要求,組織或提供成套設備及相應服務的法人。第十條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壹)監理法人是項目法人的代理人,雙方通過監理合同確定委托與被委托關系。

(二)監理法人和承包法人在行政、財務和經濟關系上相互獨立,雙方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3)承包法人是項目法人的成套設備供應商和成套設備服務商,雙方通過招標文件或供貨合同確定承包關系。第四章範圍和內容第十壹條原則上對下列項目實施設備監理:

(壹)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三)其他相關建設項目。第十二條根據國際慣例和國內具體情況,承擔設備監理的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固定場所和資金,能夠獨立承擔民事經濟責任的中介服務機構;

(二)組織建設工程設備監理和咨詢工作的專業水平、技術力量、規章制度和工作業績;

(三)具有相應國家認可的設備咨詢和監理資質;

(四)具有經國內外培訓合格的設備監理工程師。第十三條設備監理機構的職責是:

(壹)承擔設備功能、質量等技術方面的監督責任;

(二)承擔設備成本、進度等經濟方面的監督責任;

(三)承擔設備糾紛、索賠等法律監督責任。第十四條設備監理合同簽訂後,必須組成有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參加的設備監理工作組,並長期駐在現場。總監理工程師全面代表監理法人,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並獲得應得的權益,設備監理工程師履行具體的監理職責。第十五條設備監理業務內容:

(壹)協助項目法人與承包法人簽訂合同;

(二)對設備中標單位進行跟蹤監督,並派人到工廠對大型和關鍵設備的制造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三)以招標以外的方式采購設備的,必須制定相應的監管措施;

(四)組織設備運輸、開箱驗收、倉儲等工作;

(五)檢查設備的質量、價格、交貨等綜合指標,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六)監督設備的安裝調試,嚴格按照技術規範和施工方案進行,並處理相關設備問題。

(7)項目投產壹年後的後評價。

設備監理工程師必須科學管理項目,嚴格控制項目,確保項目總體目標的實現。應做到三個控制:投資、質量和進度控制;兩個管理: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壹個協調:組織協調。

監理機構應根據上述任務的需要,設立相應的職能部門進行管理。采取什麽形式,要綜合考慮項目法人的規模、特點、難度、服務要求和項目采用的承包形式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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