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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贍養費

第壹,如果妳有固定收入,托兒費壹般可以按照妳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繳納。如果承擔兩個以上孩子的托兒費,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壹般不超過妳月總收入的50%。二、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托兒費的數額。第三,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

托幼費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繳納:壹是定期繳納,壹次性繳納。視父母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繳納,主要是指每月有固定收入或收入可觀的父母按月繳納;從事農業生產或收入較高的父母可以按季或按年繳納;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壹次性支付,如果當事人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有條件壹次性支付的;對涉外、涉僑、涉港澳臺同胞的離婚案件,壹般壹次性支付獨生子女保健費,以避免今後執行困難。第二種是打折的東西。這種方法主要適用於沒有經濟收入的壹方或下落不明的壹方。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確定的應支付的兒童保育費數額,屬於無經濟收入的壹方或下落不明的壹方的財產將用於抵消相當數額的兒童保育費,並交付給撫養兒童的壹方。

兒童保健費的繳納期限包括本金期和特殊期。時間限制原則上是指托幼費壹般支付到孩子18周歲。父母16以上18以下,且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托兒費。特殊時期是指孩子成年後,根據父母的經濟能力,仍需支付其兒童看護費用,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成年子女以下三個條件是特殊時期申請的前提條件:喪失勞動能力或尚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且仍在學校學習的;沒有生活能力和條件。根據上述其中壹種特殊情況,有能力的父母還是要出托兒費的。

離婚子女撫養費如何計算詳細介紹:(歡迎您提供有用信息,我們會繼續補充)

兒童保育費用壹般占月總收入的20%至30%。參照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為標準,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如不能達成壹致,由法院根據上述原則作出判決。兒童保健費的支付期限根據雙方的約定確定。如果沒有約定,孩子就可以獨立生活。

相關法律法規: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由壹方撫養的子女,由另壹方負擔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節選)

第七條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托兒費。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數額。

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

第八條獨生子女保健費應當定期支付,有條件的可以壹次性支付。

第九條壹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產抵付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11條:育兒費的繳納期限壹般到孩子十八歲。父母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且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托兒費。

第12條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壹,其父母有支付能力的,仍應承擔必要的育兒費用:(1)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還在學校讀書;(3)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

在離婚案件中,每個人最關心的是孩子的撫養問題,除了誰來撫養孩子,還有如何支付孩子撫養費的問題。下面,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實踐對這壹問題進行總結。

1.子女撫養費的具體項目有哪些?

根據司法解釋,子女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和其他費用。

第二,法院根據什麽標準確定撫養費?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壹般根據以下三個標準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

1,孩子的實際需求。

2.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三、如何確定具體的維修量?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離婚後,子女撫養費可以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1.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托兒費。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數額。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比例。

第四,撫養費應該怎麽支付?

1,有條件的,可以壹次性付清。

2、暫不具備條件的,可按月或定期支付,也可按季度或年收益支付。

5.孩子的撫養費可以完全由壹方承擔嗎?

1,如果達成共識就可以了。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承擔全部撫養費的壹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證孩子所需的費用,那就不行。

2.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後,如果壹段時間後雙方經濟狀況確實發生變化,需要增加或支付子女生活費、教育費,壹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壹方承擔撫養費。

6.孩子的撫養費應該什麽時候支付?

1,撫養費的支付期限壹般應該到孩子18歲。

2、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贍養費。

7.成年子女還需要父母給贍養費嗎?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感刑之壹,其父母有支付能力的,仍應承擔必要的撫養費:

(1)已喪失勞動能力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還在學校讀書;

(3)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

8.什麽情況下孩子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有下列情形之壹,父親或者母親有支付能力的,子女請求增加子女撫育費的,法院應予支持:

(1)育兒費原有金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孩子生病、上學等原因,實際需求已經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九、壹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如何支付撫養費?

根據司法解釋,壹方沒有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產抵付撫養費。

10.繼父母應該給繼子女支付贍養費嗎?

生身父親與繼母離婚或者生身母親與繼父離婚,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已由其撫養的繼子女的,仍應由生身父母撫養,繼父母可以不支付繼子女撫養費;如果妳同意支持,當然法律也認可。

XI。養父母是否應該向養子支付贍養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妻收養子女,未提出異議,與子女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的,離婚後,雙方應當承擔子女的撫養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前,夫妻壹方收養子女,始終被另壹方反對的,離婚後,反對壹方可以不承擔撫養費,由收養方撫養。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前,夫妻雙方收養的子女,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後收養的子女,在收養關系解除前,應當依照《父母子女法》的規定承擔對被收養子女的撫養。

十二、子女改姓,父母可以拒絕支付贍養費嗎?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絕支付兒童保育費。但父母擅自將子女的姓氏改為繼母、繼父的姓氏,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法律:離婚後,對壹方撫養的子女,另壹方負擔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解讀:該條是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負擔的規定。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壹方應撫養子女,另壹方應承擔部分或全部子女撫養費。所以離婚後夫妻雙方都有平等承擔孩子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經濟責任。要理解這壹規定,我們應該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贍養費的範圍

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二、確定子女撫養的兩種方式。

1,雙方父母同意。

應當允許父母通過平等自願的協商,在不損害子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但是,協議應當有利於兒童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的利益,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受教育程度等情況,認真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於他們的孩子,就不應該允許。

2、由人民法院審理。

雙方未達成協議,或者協議不允許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和有利於其健康成長的角度,依法判決。

三、關於贍養費的幾個問題:

1,贍養費金額

子女撫養費的多少和各方承擔的份額直接關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必要的撫養費也是子女生存和接受必要教育的基本保障。兒童保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兒童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兩種情況:

首先,對於那些有固定收入的人來說,育兒費壹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工資總額的計算應當包括基本工資、等級工資、崗位工資、工齡工資、津貼、獎金、生活補貼和其他收入。

第二,對於沒有固定收入的人,育兒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其當年的總收入或者同行業的平均收入來確定。比如農民支付贍養費的標準壹般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個體工商戶、專業承包人、私營企業主的子女撫養費,根據其經營狀況和實際利潤支付。如壹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財產抵付兒童撫育費。

2、贍養費的支付方式

第壹,贍養費要定期支付。定期付款,通常以月、季度和年為單位。壹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撫養費要按月支付;如果沒有固定的月收入,可以按季度發放,也可以壹年發放壹次,無論是按月還是按季度,每半年還是按年發放。為了便於執行,應當在調解協議或者判決書中載明。

第二,如果有經濟條件,也可以壹次性支付。但是,如果壹方要求壹次性付款,應謹慎處理。如果真的需要采取壹次性付款的方式,就要註意掌握條件。以下情況可壹次性支付:壹是出國或出境人員;二是有能力壹次性繳納的個體工商戶、專業承包人、私營企業主;三是下落不明的壹方記入財產;第四,雙方自願,兩廂情願。

3、贍養費的支付期限

壹、相關法律規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教育法》規定,國家、社會和家長必須對未成年人完成九年義務教育負責。至於九年後的教育,家長不壹定有義務交學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1)父母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且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托兒費。(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支付能力的,仍應承擔必要的保育費用:①喪失勞動能力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還在學校讀書;(3)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

第二,要註意的問題。所謂“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因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向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是有條件的,法定條件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成年子女因尚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或者因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需要撫養的;第二,父母有負擔能力,即父母除了維持自己的生活之外,還有支付贍養義務的能力。如果父母因為有贍養義務而不能贍養自己,就沒有支付贍養費的義務。

4.維護費用的變化

法律賦予子女根據實際情況向父母任何壹方要求超過原數額的權利,即在壹定條件下可以變更撫養費的數額。無論孩子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離婚時協議達成還是法院判決,都不妨礙孩子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要求合理增加。至於費用會不會增加,增加多少,不能只靠孩子單方面的要求來決定,要通過相應的程序來解決。該程序可由子女及其父母通過協議解決。協議不成,可由法院按訴訟程序處理。

子女請求增加撫養費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父母有支付能力的,應予支持;壹是原撫養費金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是因為孩子生病上學,實際需求已經超過了原來的量;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此外,還有減少或免除父母壹方贍養費的情況。通常有兩種類型:

壹是支付方因長期患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確實無法按照原協議或者判決確定的數額支付,且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父母既有經濟能力,又願意獨自承擔全部育兒費用的;

二是付款人因違法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再選舉或者勞動教養,喪失經濟能力,無力支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經濟來源的,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支付。

第三,只有在子女直接撫養的情況下才可以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部分或全部子女撫養費的,有支付義務的壹方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相對減少。但是,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意撫養他們,生父或生母支付的金額不能減少。《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以下簡稱扶養費)根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計算。如果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則計算為18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有數個扶養人的。年度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費支出。包括被撫養人的範圍、生活費的計算等,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理解。筆者就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談談自己的粗淺認識。

壹、贍養人範圍的界定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被扶養人可分為以下幾類:1、被害人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2.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3.受害者的父母。前兩項爭議不大。受害人60歲以上的父母作為被扶養人沒有爭議,但中年父母作為被扶養人爭議很大,這是很多案件的焦點,也是當事人糾纏訴訟的壹個原因。

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決定了新婚姻法仍然采用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而不是社會養老。婚姻法規定家庭養老主要有三種模式:1,法定贍養義務,包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父母對子女的贍養義務。是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義務,不允許附加任何條件,否則將面臨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2.必要時產生或有義務,即夫妻之間相互扶養的義務。3.有條件的義務,即父母死亡或無力撫養的未成年人,有撫養能力的祖父母有撫養義務;有經濟能力的哥哥姐姐有贍養哥哥姐姐的義務;子女死亡或者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能力的孫子女,有贍養義務。對於或有義務和附條件義務,堅持以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作為界定是否為被扶養人的前提,是無可爭議的,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對父母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子女,是否必須以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為前提?當然,對於因疾病、年老(60歲)或其他原因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沒有爭議,但對於身體健康正常的中年父母,堅持以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為前提,筆者有不同意見:

首先,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人老了必然會喪失勞動能力,需要子女贍養。雖然這還是屬於預期收益的範疇,但是這樣的預期收益是必然的,更像是銀行存款,支付是必然的。其次,現實生活中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撫養和贍養是交織在壹起同時發生的。孩子未成年時,主要表現在父母對孩子的贍養;孩子成年後與父母形成相互支持的關系。子女幫助父母工作,履行壹定的贍養義務。父母盡可能地參加勞動,用自己的社會經驗和知識(尤其是知識分子)給予子女幫助和互助;當父母年老體弱,或因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時,主要表現為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在子女成年後父母喪失勞動能力之前的這段時間裏,這種撫養(贍養)和贍養是壹個相互存在、相互取舍、相互轉化的過程。就支持而言,是壹個逐漸增加直至完全需要的過程,不可能制定壹個標準來區分是否需要支持。以壹定的年齡為基礎,人為地確定父母需要贍養,既不科學,也不合理。試想,對於壹個身體正常的男性,如果以勞動者的退休年齡(55歲)來確定其需要子女撫養,到了54歲,其子女因受侵害而遭受人身傷害,法院會判決不支持撫養請求,從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角度來看,都是不可接受的。第三,從合法性角度看,侵權賠償原則壹般是賠償損失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公民身體受到侵害造成死亡的,應當向死者生前扶養的人賠償必要的生活費,並沒有規定必須是完全無行為能力、完全需要扶養的人。由於撫養費是壹個逐漸增加直至完全需要的過程,人為確定壹個年齡來界定是否需要撫養費、賠償與否,是違背損失賠償原則和民法通則的。綜上所述,被害人父母應被界定為被扶養人,不應以年齡劃分是非。具體保養費怎麽算,下壹節會詳細介紹。

二、維護費的計算方法

撫養費的計算涉及八個方面:1,未成年人計算為18歲。成年人壹般按20年計,60歲以上每增加1年減1年,75歲以上按5年計。2.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以下簡稱年人均消費支出)計算。賠償權利人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標準高於上訴法院的,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3、根據勞動能力喪失程度。4.有其他扶養人的,只計算被害人應當承擔的部分。5.對幾個被贍養人的年度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的人均消費支出。6.撫養費的計算標準是以被害人的居住狀況或者戶口所在地為準,還是以被扶養人的居住狀況或者戶口所在地為準,應當確定適用於農村或者城鎮的標準計算。7.在校學生的計算。8.被害人父母撫養費的計算。筆者就司法實踐中有爭議的六個問題論述如下:

1.有的同誌認為被害人所在縣、區人均消費高,應按該縣、區的標準計算。我認為不是。因為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年人均消費支出標準是政府統計部門上壹年度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的統計數據。可以看出,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計算數據是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政府統壹公布的統計數據為基礎的。所以,如果受害人居住在壹個省,那麽只能以該省的統計數據為準,而不能以該省的縣或區的統計數據為準。如果受害人居住在其他省份,如果該省份的統計數據高於上訴法院所在省份的統計數據,受害人有權請求按照其居住省份的統計數據計算撫養費。

2.上面第三個問題。傷殘程度與受害人的傷殘程度密切相關,但不壹定對應。撫養費的計算不能引用傷殘程度來計算。壹般來說,傷殘程度也高,但毀容和性功能喪失導致的傷殘程度和傷殘程度明顯不壹致。因為無論是傷殘程度還是傷殘程度都需要司法鑒定來確認,而且每次鑒定都需要壹定的時間和鑒定費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做過傷殘程度鑒定,沒有做過傷殘程度鑒定的,法官應當告知原、被告,如果認為傷殘程度不等於傷殘程度,可以申請傷殘程度司法鑒定,否則法院按照傷殘程度計算撫養費。把權利還給當事人,讓當事人在時間、鑒定費、訴訟效率之間選擇,從而體現司法公正。

3.對於上面提到的第五個問題,報紙和著作中有不同的計算方法。基於嚴格遵循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8條的原則,筆者推薦壹種分段計算方法,即根據不同被扶養人所需扶養年限分段計算,超過上壹年度人均消費支出的,按照上壹年度人均消費支出計算。例如,死亡的受害者是三個兄弟姐妹,父親68歲,母親62歲,兒子9歲,妻子。在贍養費的計算上,父親需要贍養12年,母親需要贍養18年,兒子需要贍養9年。父母的贍養費受害者應承擔三分之壹,兒子的贍養費受害者應承擔壹半。保養期分為三個階段:九年、三年(12減九年)、六年(18減九年三年)。前九年有三個被贍養人,父母贍養費各三分之壹,壹共三分之二,子女贍養費二分之壹,壹共壹個多,應該是按上壹年的平均數。第二期三年,兒子18歲以上,只有父母和被害人各承擔三分之壹,上壹年人均消費支出總額三分之二。第三款,母親是獨生子女的,受害人承擔三分之壹,按照上壹年度人均消費支出的三分之壹計算。對於殘疾人來說,可以在上述計算方法的基礎上考慮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避免出現壹級傷殘補償生活費金額與十級傷殘相同的結果。

4.關於上面的第六個問題,根據侵權賠償原則,被扶養人的損失是受害人獲得勞動收入後應當支付的扶養費。如果受害人是城鎮居民,由於其收入較高,應相應支付更多的撫養費。如果受害人是農村居民,收入低,支付的撫養費也相應少。因此,撫養費的計算應當以受害人的居住狀況或者戶籍性質為依據,確定是按照農村的標準還是按照城鎮的標準計算。另壹種觀點認為,應根據被撫養人的情況確定計算標準,補償金額實際上是根據需要確定的,沒有理論依據,也不合理。如果被害人是農村居民,其被扶養人是城鎮居民,如果按照城鎮居民的被扶養人標準計算,由於2007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7826.72元,而農村居民人均收入僅為3851.6元,因此計算出的撫養費遠遠大於被害人的收入是不可接受的。如果壹個農民的兒子在城市工作,給父母更多的支持,父母比鄰居過得更好,這是多麽合理,多麽令人羨慕啊!如果我兒子不幸發生意外,按照我兒子的城鎮居民身份計算撫養費,難道不是不合理的判斷嗎?

5.關於上面第七個問題,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父母對尚在讀高中的子女,應當贍養至畢業。如果被害人的子女正在讀高中,無論其子女是否超過18周歲,根據本司法解釋的規定,撫養費都應計算至其高中畢業。如果被害人的子女正在讀大學,雖然子女有勞動能力,但由於在學習期間無法用自己的勞動收入養活自己,仍然需要被害人的贍養,除非子女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其實際情況與喪失勞動能力、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無異。因此,對於被害人實際撫養的、正在讀大學直至大學畢業的子女,符合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精神。

6.關於上面的第八個問題,如果被害人父母身體正常,應該隨著父母年齡的增長逐漸增加,直到完全需要。筆者建議設立這樣壹個模型,即以女職工退休年齡為計算點,50歲至60歲之間按20年計算,50歲以下按1年計算。60周歲以上按司法解釋規定。這種計算符合公民在未老之前對贍養的需求是逐漸增加的,人們很容易接受。雖然到了30到40歲,撫養費的計算少了,但是被害人的父母可以選擇生育或者收養孩子,解決以後的撫養問題。因此,建議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釋來解決這個問題。在最高法院做出解釋之前,父母在50歲之前是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計算贍養費數額的。受害者的父母不僅要忍受失去孩子的痛苦,還要擔心自己以後無法贍養,這加深了精神痛苦的程度。因此,可以通過增加精神損害賠償金額來解決,按照上述方法計算數據後,加到精神損害賠償金額中,解決中年父母子女從傷害到死亡、傷殘的撫養費計算難的問題,既符合社會的實際需要、人們的心理預期,又不違反《民法通則》的規定。

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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