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設的原則(四)
(1)“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二)校長負責的原則;
(3)系統性原則;
(4)標準化和規範化原則。
3.系統分類
根據安全系統工程和人機工程學原理,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壹般分為四類,即綜合管理、人員管理、設備設施管理和環境管理。(1)
綜合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的目標、指標和壹般原則;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常規工作制度;承包和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設施和費用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危險品使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系統;防災減災管理系統;事故調查報告處理制度;應急管理系統;安全獎懲制度。(2)
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儀器使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和特殊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規定;職業健康檢查制度;現場作業安全管理體系。(3)
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三同時”制度;定期檢查制度;定期維護和維修制度;定期檢查和檢驗制度;安全操作規程。(4)
環境安全管理體系:安全標誌管理體系;操作環境管理系統;職業健康管理體系。
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定和修改流程
(1)起草。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部門或者相關部門負責起草。(2)會簽或公開征求意見。(3)復習。(4)發行。由主要負責人或總工程師簽發。(5)
發布以固定的方式發布。(6)培訓。(7)反饋。(8)
持續改進。安全操作規程的規章制度除每年審核修訂外,每3-5年要進行壹次全面修訂,重新發布,確保規章制度建設和管理有序進行。
5、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的主要內容(7)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2)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和職業衛生知識。(3)
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4)應急管理、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5)國內外安全生產管理的先進經驗。(6)
典型事故及應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6.訓練時間
(1)
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礦山、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小時。(2)
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3)
新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小時(繼續教育8小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員工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小時。
7、車間(工段、區域、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
(1)工作環境和危險因素。(2)該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危害和傷亡事故。
(3)本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和強制性標準。(4)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應急處理。
(5)安全設備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6)本車間的安全生產狀況和規章制度。
(7)
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安全註意事項。(8)相關事故案例。(9)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8、班組及崗前安全培訓內容
(1)崗位安全操作規程。(2)安全和職業健康事項涉及崗位之間的工作銜接和協調。(3)相關事故案例。(4)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9、特種作業人員(十大類)
(1)
電氣操作;(2)焊接和熱切割作業;(三)高空作業;(4)制冷與空調專業;(5)煤礦安全運行;(6)金屬和非金屬礦山的安全作業;(7)油氣安全運行;(8)冶金(有色)生產中的安全操作;(9)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操作;(10)煙花爆竹安全運營;(11)安全監管總局認可的其他操作。
10,專用設備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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