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歲以下的兒童
兩歲以下的孩子應該由母親直接撫養。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壹,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愈的兒童,不應與其生活在壹起;
(二)有贍養義務的條件,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其他原因,孩子和父母住在壹起確實不合適。比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和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撫養孩子,或者母親的不當行為不利於孩子的成長,或者因為違法犯罪無法撫養孩子。此外,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四十五條規定,父母雙方約定不滿兩歲的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這孩子已經兩歲了。
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
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父母要求直接撫養已滿二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優先撫養:
(壹)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隨其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
(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子女成長,且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隨子女生活的。
從理論上講,直接撫養權屬於哪壹方,才能為孩子的生活提供更有利的環境和條件。同時單獨考慮:孩子兩歲以上八歲以下,法院會根據對未成年孩子最有利的原則,主要考慮哪個家長可以照顧孩子,比如孩子的作業誰經常簽,家長會誰經常開,課外活動誰出錢,誰簽字,誰陪同。已滿八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子女,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3.和爺爺奶奶壹起生活很多年,可以成為父母撫養孩子的壹個重點。
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四十七條規定,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如果子女已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考慮作為父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
輪流提高
根據《婚姻家庭解釋》第四十八條、第六十條的規定,父母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同意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離婚訴訟期間,雙方拒絕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可以先判決壹方暫時撫養。
5.不良行為
如果父母壹方經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為,法院會優先考慮由另壹方撫養孩子。“出軌”壹般不影響孩子撫養權的認定。
6.維護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支付贍養費的義務。即使父母雙方離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仍有此義務。撫養費可以由父母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就撫養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達成明確具體的約定。協議還可以約定年維護費的增加額和特殊情況,使年維護費可以靈活變動,更具可操作性。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法院將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於其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扶養費支付人的承受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進行判決。
7.舉證策略
父母希望直接撫養子女的,應當充分證明以下事實,並以適當方式表示誠意:
第壹,證明自己有足夠的撫養條件,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比如自己的工作,學歷,經濟狀況都比對方好。穩定的工作和優質的經濟條件至少可以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而高學歷更有利於幫助和引導孩子學習和成長。這些都是爭取直接支持的有力證據。
第二,證明孩子壹直和自己的(包括自己的父母)生活在壹起。如果孩子長期與父母壹方生活在壹起,沒有特殊情況,法院壹般不會判決改變寄養身份。因為穩定持續的生活環境和學習環境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第三,表達誠意。離婚糾紛不僅涉及子女撫養,還涉及財產分割。如果能在財產分割上做出讓步,在孩子撫養問題上可能會有優勢。
另外,即使撫養權暫時不歸自己家,也不代表以後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可能。如果與孩子共同生活的壹方實際上喪失了繼續撫養孩子的能力和條件,比如因犯罪需要長期服刑的,因吸毒被強制戒毒的,離家出走的,這些都是導致監護權變更的原因。
8.證據
在子女撫養權糾紛中,父母壹方可以提交下列證據:
(1)喪失生育能力的證明,如醫院診斷或絕育證明;
(2)能夠為子女創造良好生活環境的證據,如收入證明、生活環境證明、學歷證明等;
(3)能夠證明自己家庭更適合撫養子女的其他證據;
(4)本人或對方當事人的勞動合同及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等其他收入合同,以證明雙方的收入;
(五)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出具的證明雙方工資收入的工資憑證和工資條;
(6)本人或對方證明雙方租金收入的租房合同;
(七)雙方經營行業的賬冊或經營記錄,以證明雙方的經營收入;
(8)子女的實際支出,包括醫療費、教育費、生活費等。
9.直接支持的歸因並不改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父母仍然有權利和義務支持、教育和保護他們的子女。
10.壹位家長正在服刑。
因為父母壹方在監獄服刑,沒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法院判決孩子由服刑人員撫養的情況非常少見。罪犯壹方堅持撫養子女,其父母願意代為履行撫養義務,另壹方同意的,法院可以準許,但子女為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
11.繼子女
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第五十四條規定,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已由他撫養的繼子女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意繼續撫養繼子女,就不能再承擔對繼子女的撫養。離婚後的父母願意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的,法院應當準許。這種支付不是法定義務,應該是繼父母自願的。
12.寄養兒童
養子女和親生子女與父母權利義務平等。孩子被丈夫或妻子收養,另壹方不反對,父母子女關系已經形成。《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即使父母離婚,不直接撫養、撫養子女的壹方有義務支付被收養子女的撫養費。
夫妻壹方收養的子女,始終遭到另壹方反對的,離婚後由收養人撫養。
13.兩個孩子的直接撫養費應該如何分配?
對於有兩個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協商確定孩子直接撫養費的歸屬。如果協商失敗,他們可以通過訴訟。如果兩個孩子都滿了兩歲,法院壹般會判決父母各撫養壹個孩子,這是法院出於經濟責任分擔、孩子成長、父母精力的考慮而做出的選擇。孩子不滿兩歲的,原則上由母親撫養。
14.探視權
探視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對其未成年子女進行短期探視、接觸、見面、交流和生活的權利。這是間接養父母的權利。《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
15.在離婚案件中,不能采取“搶孩子、藏孩子”等過激手段來爭取撫養費,而應采取法律手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因此,在法院判決直接撫養後,搶劫或者藏匿子女的,可能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面臨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解讀婚姻與家庭編纂
第四十五條父母雙方約定不滿二周歲的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且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對年滿二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要求直接撫養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優先撫養:
(壹)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隨其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
(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子女成長,且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隨子女生活的。
第四十七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如果子女已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考慮作為父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
第五十四條生身父親與繼母離婚,生身母親與繼父離婚,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已受撫養的繼子女的,仍應由生身父親或者母親撫養。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意繼續撫養繼子女,就不能再承擔對繼子女的撫養。離婚後的父母願意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的,法院應當準許。這種支付不是法定義務,應該是繼父母自願的。
民法
第1067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即使父母離婚,不直接撫養養子女的壹方也有為養子女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夫妻壹方收養的子女,始終遭到另壹方反對的,離婚後由收養人撫養。
第壹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離婚後,不滿二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第1085條子女離婚後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86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