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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郵政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郵政管理,規範郵政市場秩序,保護國家利益和用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服務質量,促進郵政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郵政業務、建設和管理活動以及接受郵政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郵政是公用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郵政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第四條省郵政主管部門管理全省郵政工作;州、市、縣郵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工作。

與郵政服務有關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支持郵政服務。第五條郵政企業是經營郵政業務的國有公用企業,承擔著向社會提供普遍服務的義務,政府應當在財力、物力上對其普遍服務給予支持;它承擔普遍服務的成本補償,並由政府給予優惠政策。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壹規劃、統壹建設的原則,組織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設施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在審批新建小城鎮、居民小區、工業區、商業區、開發區、機場、車站、港口等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將郵局(室)、郵政營業網點、郵政報刊亭等郵政設施列為城市基礎設施。第七條根據郵政設施發展規劃設置的面積小於4平方米的郵亭和郵筒,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費和其他相關費用;超過4平方米的,城市道路占用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減半征收。

郵政企業出資的郵政局、郵政營業網點的土地使用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第八條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郵政局(所)、郵政營業網點和郵政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郵政企業協商,在保證郵政業務正常開展的條件下,按照就近安置和不低於原面積的原則予以安排,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九條郵政企業應當在大型賓館、飯店、商場、旅遊景點、住宅小區、高校、廠礦等公眾聚集的場所設置郵政報刊亭、郵筒或者郵政流動網點,有關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場所。第十條城市建築物、居民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信報箱。設置信報箱所需經費應列入基本建設預算。信報箱不列入設計內容,建設部門不予審批。建築物竣工驗收時,信報箱應當列入竣工驗收項目,並通知當地郵政企業參加驗收。

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城市建築物和住宅小區未設置信報箱的,郵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建築物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設置或者委托郵政企業設置,所需經費由建築物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支付。

建築物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信報箱的更換和維護,也可以委托郵政企業更換和維護。所需經費由建築物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支付。第三章行業管理第十壹條郵政主管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行行業管理:

(壹)貫徹執行郵政行業管理法律、法規;

(二)管理郵政市場和集郵市場,監督郵政標準用品用具的生產,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三)監督檢查郵政企業履行普遍服務的情況。第十二條下列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未經郵政主管部門授權或者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

(壹)信件或者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

(二)銷售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筒等郵資憑證,制作集郵品;

(三)出售流通中使用的普通郵票;

(四)郵政報刊的訂閱和發行;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郵政專營業務。

信件包括信函、明信片、各種文件、各種單據和票證、各種通知和有價證券;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包括供內部使用的圖書、報刊、資料等非出版物,具有傳播內容的音像制品,計算機信息載體,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壹)偽造、變造郵資憑證,未經省郵政主管部門批準生產集郵品的;

(二)經營國家禁止流通或者未經省郵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集郵品、偽造、變造的郵資憑證、走私郵票及其制品的;

(三)發售發行日期前的郵資憑證;

(四)擅自拆除、損毀郵政信箱(筒)、書報亭、郵亭、信報箱(組)、郵政編碼牌等郵政基礎設施;

(五)私自開拆郵筒(筒)、信筒(組),向郵筒(筒)、信筒(組)內投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者其他雜物;

(六)偽造、冒用郵政標誌和郵政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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