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國防教育委員會,國防教育委員會實行定期會議制度。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國防教育的日常工作。第七條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國防教育工作;
(二)省國防教育委員會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國防教育計劃,市(州)、縣(市、區)國防教育委員會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計劃;
(三)表彰國防教育先進典型;
(四)研究決定國防教育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八條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國防教育規劃和計劃的具體實施;
(二)組織和承辦重大國防教育活動;
(三)負責國防教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四)組織國防教育師資的培訓和進修;
(五)總結、宣傳、推廣國防教育先進典型;
(六)指導下級國防教育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七)負責國防教育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第九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作為學校教育的組成部分,納入教育工作計劃,加強對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定期對學校國防教育進行檢查和評估。
文化宣傳、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社會宣傳教育規劃,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要求組織開展國防教育宣傳。
民政、人事、勞動部門應當結合擁軍優屬和安置復員退伍軍人工作,開展國防教育。
私營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國防教育。
征兵、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等部門應當結合自身工作特點開展國防教育。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多種形式的群眾性國防教育活動。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國防教育計劃,對城鄉居民實施國防教育。第十壹條省、市(州)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應當開設國防教育節目和欄目,宣傳國防知識。第三章國防教育的實施第十二條國防教育分為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政黨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現役軍人、民兵、預備役官兵、各級各類學校師生接受重點教育。
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第十三條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工作的性質和特點,將國防教育納入職工培訓計劃,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國防教育。第十四條學校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是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工作和教學計劃,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國防教育的質量和效果,積極參與和配合社會國防教育活動。第十五條小學和初中應當將國防教育內容納入相關課程,並與學科滲透和課外活動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有條件的學校應當組織學生開展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少年軍校活動。
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在相關課程中安排專門的國防教育內容,並將軍事訓練納入社會實踐。
高等學校應當將軍事訓練納入教學計劃和學科建設計劃,開設相應的國防教育課程,並實施日常管理。
學校組織軍事訓練活動時,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安全保障。